一句話答案以前漏報的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免除第 41 至 45 條及各稅法的漏稅罰;但補繳稅款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法源:稅捐稽徵法§48-1;稅捐稽徵法§41~45。資料日期:2026-07-13;最後查核:2026-09-26。
白話解讀
如果自己發現漏報稅捐,只要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檢舉之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各種罰鍰通通免除,刑責也免除。這是稅法裡最划算的一條規定——但門只開到「調查基準日」為止,收到國稅局通知才想處理就來不及了。
專業解讀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除第 41 條至第 45 條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補繳稅款按日加計利息。實務眉角:①「調查基準日」之認定為攻防關鍵,函查、約談皆可能起算;②海外所得、CFC、受贈財產為近年自動補報最常見標的;③補報策略應整體評估多年度、多稅目連動,單點補報可能引出其他年度問題。
來源與法源
- 稅捐稽徵法§48-1
- 稅捐稽徵法§41~45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8-1
分類與適用對象
- 法規分類
- 稅捐稽徵法
- 適用對象
- 高資產、境內外配置、工商記帳
- 資料日期
- 2026-07-13
- 最後查核
- 2026-09-26
- 卡片編號
- COL-202607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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