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稅捐稽徵法

自動補報補繳(§48-1):被查獲前自首,加息免罰

一句話答案以前漏報的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免除第 41 至 45 條及各稅法的漏稅罰;但補繳稅款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法源:稅捐稽徵法§48-1;稅捐稽徵法§41~45。資料日期:2026-07-13;最後查核:2026-09-26。

白話解讀

如果自己發現漏報稅捐,只要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檢舉之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各種罰鍰通通免除,刑責也免除。這是稅法裡最划算的一條規定——但門只開到「調查基準日」為止,收到國稅局通知才想處理就來不及了。

專業解讀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除第 41 條至第 45 條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補繳稅款按日加計利息。實務眉角:①「調查基準日」之認定為攻防關鍵,函查、約談皆可能起算;②海外所得、CFC、受贈財產為近年自動補報最常見標的;③補報策略應整體評估多年度、多稅目連動,單點補報可能引出其他年度問題。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稅捐稽徵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境內外配置、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7-13
最後查核
2026-09-26
卡片編號
COL-20260713-002
關聯卡片
昱興會計師事務所 詢價:記帳報稅服務

有想處理的歷史問題?越早行動,選項越多。

← 回稅務知識庫

本知識庫為一般性稅務資訊,內容雖經查核仍可能因法規修正或個案事實而異,不構成對特定個案之專業意見。你的情況適不適用?預約 30 分鐘初談,會計師直接告訴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