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營業稅法

收到外匯不等於零稅率:外銷勞務要「在國外使用」才算

一句話答案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須勞務「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關鍵在使用地而非付款地或外匯來源;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之證明僅為形式要件(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不能單憑外匯證明主張零稅率。

法源:營業稅法§7②;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1②。資料日期:2026-07-16;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很多接國外案子的公司以為「有外匯收入=外銷勞務=零稅率」,這是最常見的誤解。營業稅法要的是「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關鍵在勞務的使用地,不是付款人在哪、錢從哪裡匯來。臺北國稅局 7 月的案例:一家營業人申報外匯收入 84 萬元適用零稅率,經查勞務實際在國內使用,不符要件,補徵營業稅 4 萬元(84 萬 ÷ 1.05 × 5%)。如果自己盤點後發現有疑慮,在被查核前主動補報補繳,罰鍰可以免。

專業解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2 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款,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應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銀行之外匯證明文件——但外匯證明僅為形式要件,勞務是否「在國外使用」仍依個案事實認定,兩者不可混為一談。臺北國稅局 115 年 7 月 16 日新聞稿案例:營業人取得外匯收入 840,000 元(含稅)申報適用零稅率,經核不符「勞務在國外使用」要件,應報繳營業稅 40,000 元〔(840,000÷1.05)×5%〕。實務眉角:①舉證責任在營業人,應留存合約、服務交付紀錄、對方使用地證明與外匯證明,僅有匯入水單不足;②境內子公司代境外母公司在台執行之服務、在台完成而成果供境內使用者,通常不適用零稅率;③若已誤報,於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營業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境內外配置
資料日期
2026-07-16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VAT-20260731-001
關聯卡片
昱興會計師事務所 詢價:記帳報稅服務

有外銷勞務或跨境服務收入?零稅率的舉證文件先健檢一次,比事後補稅便宜。

← 回稅務知識庫

本知識庫為一般性稅務資訊,內容雖經查核仍可能因法規修正或個案事實而異,不構成對特定個案之專業意見。你的情況適不適用?預約 30 分鐘初談,會計師直接告訴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