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公司因為違反消防、勞動、食品衛生、環保等規定被裁罰,這筆錢在帳上該怎麼處理?答案很乾脆: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所得稅法明文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家庭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都不得列報。施行細則更把範圍講死了——所稱各項罰鍰,是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的罰鍰,不限於稅法上的罰鍰。國稅局 115 年 9 月的案例:某公司因營業場所不符公共安全相關規定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把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查獲後剔除補稅。實務上這類錯誤很常見,因為罰單確實是真實支出、也確實有憑證,會計人員容易順手入帳。建議在科目上直接設一個不得認列的專戶集中管理,申報時做帳外調整,不要混在其他費用裡等國稅局來挑。
專業解讀
所得稅法第 38 條原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 1 原文:「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個案(高雄國稅局 115.9.24 新聞稿原文照抄):「甲公司辦理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公司因營業場所未符合公共安全相關規定,遭主管機關裁處之罰鍰列報為其他費用。」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 1 使排除範圍及於所有法規之罰鍰,不以稅法為限——消防、勞基、環保、食安、交通違規罰鍰均在內;②「滯納金」不得列報,但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自動補報補繳時「加計之利息」性質不同,屬利息支出,其可否列報應個別認定,不宜一概比照罰鍰處理;③建議於會計科目層級即區分「不得認列之罰鍰」專戶,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作帳外調整(申報書帳外調整欄),避免逐年重複被剔除並累積裁罰風險;④漏報致短漏所得者,另有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處罰。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03 §38、§110;pcode=G0340004 §42-1)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38(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42-1(各項罰鍰=依各種法規所科處者)
- 所得稅法§110(漏報之處罰)
- 高雄國稅局115.9.24新聞稿(個案)
- 所得稅法第3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38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4&flno=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