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進項發票必須來自「實際交易的對象」。如果貨是跟 A 買的、發票卻是 B 開的(俗稱買發票),即使交易真實存在,虛報進項稅額仍會被追繳稅款並處罰鍰,情節重大還可能涉及刑責。老闆最常見的誤區是「有進貨就沒事」——錯,發票開立人與交易對象不一致本身就是問題。
專業解讀
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依財政部相關解釋令與實務見解,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若有進貨事實且已支付進項稅額並由開立人繳納者,罰責得酌減,但仍構成違章。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以詐術逃漏稅捐者並有刑事責任。防範重點:①交易對象核實(統編、負責人、收款帳戶三者一致);②異常低價、要求匯款至第三人帳戶為重大警訊。
來源與法源
- 營業稅法§51①5
- 稅捐稽徵法§41
- 稅捐稽徵法§44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51
-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1
-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