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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實發票,即使「真有交易」也可能補稅加罰

一句話答案進項憑證的開立人須與實際交易對象一致;即使貨物確實購入,若發票是由非實際銷貨對象開立(俗稱買發票),仍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另涉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責。

法源:營業稅法§51①5;稅捐稽徵法§41。資料日期:2026-07-13;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進項發票必須來自「實際交易的對象」。如果貨是跟 A 買的、發票卻是 B 開的(俗稱買發票),即使交易真實存在,虛報進項稅額仍會被追繳稅款並處罰鍰,情節重大還可能涉及刑責。老闆最常見的誤區是「有進貨就沒事」——錯,發票開立人與交易對象不一致本身就是問題。

專業解讀

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依財政部相關解釋令與實務見解,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若有進貨事實且已支付進項稅額並由開立人繳納者,罰責得酌減,但仍構成違章。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以詐術逃漏稅捐者並有刑事責任。防範重點:①交易對象核實(統編、負責人、收款帳戶三者一致);②異常低價、要求匯款至第三人帳戶為重大警訊。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營業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7-13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VAT-202607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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