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分期付款的買賣很容易漏開發票,因為直覺上「錢沒收到怎麼開發票」。但營業稅法的邏輯不是這樣:統一發票的開立時限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分期付款銷貨是按約定收取價款的日期開立,與買方實際有沒有付款無關。國稅局 115 年 9 月的案例很直白:總價 120,000 元分 12 期、每期 10,000 元,營業人只就實際收到的部分開立發票,漏開 60,000 元,遭補稅處罰。買方賴帳是民事問題,跟你的開票義務是兩件事。實務上的處理方式是:約定收款日到了就開,真的收不回來再走呆帳程序(逾期兩年經催收未收取,並取得郵政存證函已送達或退回的證明),而不是一開始就不開發票。
專業解讀
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原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漏開發票之補徵依據為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5 款「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並補徵;如構成短漏報銷售額,另依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收不回來時之後續處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 5 款第 2 目「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同條第 8 款要求「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是營業稅法的附表,各業別時限不同,分期付款、託銷、租賃等都有專屬規定,簽約時就應把開票節奏寫進契約;②自動補報補繳仍有免罰空間,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於未經檢舉、調查前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免罰。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pcode=G0340080 §32、§43、§51;pcode=G0340051 §94),我們 115.9.25 查閱;「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分期付款欄位逐字原文我們尚未取得,引用具體時限文字前請另行查證。
來源與法源
- 營業稅法§32①(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
- 營業稅法§43①5、§51①3
- 查核準則§94⑤2、§94⑧(呆帳要件與證明文件)
- 稅捐稽徵法§48-1
- 臺北國稅局115.9.21新聞稿(個案)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2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43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51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