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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業轉租住宅:發票開「收支結餘數」,不是整筆租金

一句話答案包租業承租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17、19條要件之個人住宅並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者,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未依規定開立可依第43條第1項第5款查定補徵、第51條第1項第3款處罰。

法源: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4、§17、§19;財政部10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0541050號令。資料日期:2026-09-02;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9 條許可設立的租賃住宅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 17 條規定的個人住宅、再轉租給自然人居住使用,且沒有同條例第 4 條所列情形時,應該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收款時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給次承租人;而租金收入減除支出後的結餘數如果是正數,就認列為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在 115 年 9 月 2 日以實例提醒:漏開這張發票,除了補稅還會裁罰。

專業解讀

法源: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4、§17、§19(排除情形、個人住宅要件、包租業許可);財政部 107 年 7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10700541050 號令(逐屋編製收支明細表、開立租金收據、結餘數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稅率下限 5%,現行徵收率 5%)、§32(開立統一發票)、§51(漏報之處罰)。臺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112 至 114 年間出租房屋予個人居住使用,收取租金收入 546,000 元,經查獲租金收支結餘數為 87,000 元,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除補徵營業稅額 4,143 元〔87,000 ÷(1+5%)× 5%〕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課稅基礎是「結餘數」而非「租金總額」,兩者差好幾倍,帳務上要把每一屋的收與支對應清楚,否則查核時無從主張。②「逐屋編製收支明細表」是財政部 107 年令規定的義務,作為列帳憑證備查,不是內部管理表;沒有這份表,結餘數就難以證明。③給次承租人的是「租金收據」,就結餘數開立的「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依財政部令是自行留存備查,兩張是不同文件、不同用途,不要互相取代。④結餘數為負數的那幾屋不開發票,但仍要留存明細,避免整批被推計。⑤已經漏開的期別,在被查獲或檢舉前主動補報補繳,仍有稅捐稽徵法§48-1 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的適用空間,時點決定罰或不罰。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營業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9-02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VAT-202609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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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代管的發票基礎算錯,補稅加罰往往回溯好幾年,建議先做一次帳務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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