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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課期間 5 年與 7 年:誠實申報,時效就是你的保護傘

一句話答案已依限申報且無故意逃漏者,核課期間5年;未申報或故意詐欺逃漏者,核課期間7年(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確定後之徵收期間另為5年(第23條)。

法源:稅捐稽徵法§21;稅捐稽徵法§23。資料日期:2026-07-13;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已依規定申報的稅,國稅局原則上只能在 5 年內補徵;未申報或故意逃漏的,追稅期間延長為 7 年。換句話說,誠實申報不只是義務,也是拿到「5 年後安全下庄」保護傘的門票。相反地,漏報被查到時,罰鍰加利息往往比當初的稅還多。

專業解讀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者,核課期間 5 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者,核課期間 7 年。第 23 條:徵收期間 5 年。實務眉角:①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仍應補徵;②贈與未申報之核課期間自申報期間屆滿翌日起算,分年贈與若漏報,每年各自起算——「以為過了就沒事」是傳承規劃最常見的誤判。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稅捐稽徵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工商記帳、準備傳承
資料日期
2026-07-13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COL-202607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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