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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股權交易」認定放寬,已申報未確定案件可能翻案

一句話答案營利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者,交易該股份視同房地交易課稅(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財政部115.4.21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令放寬股權價值分母得以資產時價總額認定,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法源:所得稅法§4-4③;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2③、§6②3。資料日期:2026-04-21;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出售股權時,如果公司價值一半以上來自不動產,稅法會把它「視同賣房」課房地合一稅。財政部 115 年 4 月 21 日修正申報作業要點,放寬了兩件事:一是判斷「一半以上」時的分母——公司若能合理客觀衡量全部財產價值,可以用各項資產的時價總額來算,不再只能用帳面;二是 110 年 6 月 30 日以前取得的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於公司持有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房地的那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最關鍵的是——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以適用。如果你近年申報過這類股權交易而案件還沒確定,值得回頭檢視。

專業解讀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交易未上市櫃股份,其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 50% 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財政部 115 年 4 月 21 日台財稅字第 11504560890 號令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六點),自即日生效:①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者,前開比率之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②放寬股東交易 110 年 6 月 30 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資事業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③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實務眉角:①分母改採時價總額對資產含大量非房地(如機器設備、無形資產)之公司通常有利,但需備妥可合理客觀衡量之評價依據;②「104.12.31 以前取得房地」之比例須逐筆追溯公司取得時點,帳證不全者難以主張;③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宜評估申請更正或於復查程序中主張。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準備傳承、境內外配置
資料日期
2026-04-21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INC-202607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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