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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課的是「最低稅負」,不是綜所稅——很多人多繳或漏報

一句話答案台灣居住者的美股獲利是海外所得,不併入綜所稅而走最低稅負制: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才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部分按 20% 計基本稅額(第 13 條;750 萬為財政部公告 115 年度金額)。

法源: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3。資料日期:2026-07-13;最後查核:2026-09-26。

白話解讀

海外所得(例如美股、海外基金的獲利)不併入一般綜合所得稅,而是走「最低稅負制」: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才需計入,計入後連同其他項目減除免稅額度(115 年度為 750 萬元),超過的部分才按 20% 課稅,而且還要跟一般綜所稅比大小、取高者繳。結論:金額不大通常課不到稅,但「申報義務」跟「課稅」是兩回事,漏報有風險。

專業解讀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個人海外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115 年度 750 萬元,隨物價指數調整)部分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取高者繳納。實務眉角:①海外券商未有扣繳憑單,成本認定文件(對帳單)要自行保存;②海外已納稅額可申請扣抵;③CFC 視同分配之盈餘亦計入基本所得額,與本卡片機制匯流。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境內外配置
資料日期
2026-07-13
最後查核
2026-09-26
卡片編號
INC-202607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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