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公司除了本業,還有投資取得的股利收入,在營業稅上就是「兼營營業人」——同時有應稅銷售額與免稅銷售額。免稅的部分會讓你的進項稅額不能全額扣抵,必須按不得扣抵比例調整。這個調整不是每期做,而是在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一次做;以曆年制為例,就是 11–12 月期、次年 1 月 15 日申報期限前。要併入免稅銷售額的股利,依財政部函釋是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常見的疏漏是:平時每期照常申報、年底忘了做這道調整,結果當年度進項稅額扣抵過多,被認定短漏報。還有兩個細節要記住:年度中開始營業、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等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處理;採用直接扣抵法的兼營營業人,如果是製造業、當年度銷售金額逾 10 億元、或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逾 2,000 萬元,年度調整須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沒辦就可能被停止使用直接扣抵法三年。
專業解讀
①年度調整之時點與公式: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7 條原文:「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定調整之。」②採直接扣抵法者:同辦法第 8 條之 2 第 4 款定有對應之年度調整公式;同條第 6 款(與第 4 款平行之獨立一款)規定,經營製造業者、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或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第 8 條之 3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三年內應依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得變更。③股利之範圍:財政部 78 年 5 月 22 日台財稅第 780651695 號函,主旨「核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公發布日 78.5.22;我們經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law-out.mof.gov.tw id=GL007511 核對原文,字號、日期、主旨相符。說明:財政部函釋檢索系統 ttc.mof.gov.tw 為動態頁面,自動化查詢無法取得內文,故改以前述官方系統核對)。④漏未調整之風險: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虛報進項稅額」,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加計利息免罰。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調整只在最後一期做,申報作業應建立年度檢核點,避免會計人員異動時斷鏈;②比例扣抵法與直接扣抵法的公式與簽證要求不同,選用前應評估帳務系統能否支援直接扣抵法所需之進項歸屬紀錄。查核狀態:辦法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85 §7、§8-2、§8-3;pcode=G0340080 §51)核對;函釋依 law-out.mof.gov.tw 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115.9.27 再核 §8-2 原文,查核簽證規定為獨立之第 6 款,修正本段措辭。
來源與法源
-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7(比例扣抵法年度調整、未滿九個月免辦)
- 同辦法§8-2④⑥、§8-3(直接扣抵法與簽證要求)
- 財政部78.5.22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股利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 營業稅法§51①5
- 稅捐稽徵法§48-1
- 高雄國稅局115.9.9新聞稿
-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5&flno=7
-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5&flno=8-2
-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5&flno=8-3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