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靠廣告分潤、訂閱、打賞賺錢的創作者,財政部在 114 年 9 月 10 日發布了專門的作業規範,把課稅方式講清楚了:個人經常性在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從平臺取得分潤,只要當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就要辦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起徵點是銷售勞務每月 5 萬元(銷售貨物是 10 萬元),分潤屬於勞務。財政部同時給了一段輔導期:114 年 9 月 10 日到 115 年 6 月 30 日(申報繳納在 115 年 7 月 15 日前),這段期間沒辦登記、沒開發票、沒報繳的一律免罰。重點是:這段期間已經過去了。現在才被查到,就不再有那層保護。但還有第二條路——在還沒被檢舉、還沒被調查之前主動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補稅加計利息就好,罰鍰全免。高雄國稅局 115 年 9 月的案例就是這樣處理的:某位創作者取得平臺分潤合計 700 萬元未報,主動補報後補繳營業稅 15 萬元,加計利息、免罰。
專業解讀
①課稅依據:財政部「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114.9.10 發布(我們 115.9.25 查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新聞稿核對;該頁未載函釋字號,故不記載)。境內創作者應辦稅籍登記之要件為: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 10 萬元、銷售勞務 5 萬元(平臺分潤屬銷售勞務)。起徵點之法源為營業稅法第 26 條授權訂定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財政部自 114.1.1 起調高為貨物每月 10 萬元、勞務每月 5 萬元;稅籍登記義務之本文為同法第 28 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②輔導期:114.9.10 起至 115.6.30 止(申報繳納於 115.7.15 以前),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免依營業稅法相關條款處罰。輔導期已屆滿。③輔導期屆滿後的出路: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④兩個門檻不要混淆(實務上最常搞錯):起徵點 5 萬元決定「要不要辦稅籍登記」;每月平均銷售額 20 萬元(財政部 75.7.12 台財稅第 7526254 號「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依營業稅法第 13 條及施行細則第 9 條訂定)決定「查定課徵 1% 還是開立統一發票按 5% 報繳」。詳見連結之 VAT-20260713-001。⑤我們刻意未收錄的部分:高雄國稅局該則新聞稿另載有將 700 萬元拆分為 315 萬元(45%)與 385 萬元(55%)之計算,惟財政部作業規範原文並無此項拆分比例,我們無法確認其依據與適用前提,故不納入本卡;個案若涉及跨期間或平臺與創作者間之收入歸屬劃分,請個別評估,勿逕引用該比例。
來源與法源
- 財政部「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114.9.10 發布)
- 營業稅法§26(起徵點授權)+財政部「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114.1.1 起:貨物 10 萬元、勞務 5 萬元)
- 營業稅法§28(開始營業前應申請稅籍登記)
- 稅捐稽徵法§48-1
- 營業稅法§13、施行細則§9、財政部75.7.12台財稅第7526254號(20 萬元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 高雄國稅局115.9.24新聞稿(個案數字)
- 財政部轉載高雄國稅局115.9.24新聞稿:網紅取自平臺分潤收入,符合規定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f431ff1b8c4fd697dba3bb4e3c0961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26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28
-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