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郵差送稅單時如果家裡沒人,可以把文件寄存在郵局並留下通知單。法律上,「寄存那一天」就發生送達效力,跟你什麼時候真的去領完全無關。案例:甲君漏報 114 年度贈與稅遭查獲,核定通知書 114 年 11 月 25 日寄存,甲君 12 月 15 日才去領取。他以為期間從領取日起算,但法定送達日就是 11 月 25 日,復查期間應自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12 月 11 日)起算 30 日,他的復查申請因逾期遭駁回——不是輸在有沒有道理,是輸在時間。長期不住在戶籍地、常出差或人在國外的人,最好向稽徵機關指定送達處所或委任代理人收受,並定期查看信箱與郵局招領通知。稅務救濟的每一關都是接力的,第一棒算錯,後面全部作廢。
專業解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115.8.12 新聞稿「寄存送達之稅單,於寄存日即生送達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郵政機關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門首、另一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之日即生送達效力,與實際領取時間無涉。案例:甲君 114 年度贈與稅經查獲短漏報,核定通知書於 114.11.25 寄存,甲君 114.12.15 領取,復查期間仍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12.11)起算 30 日,其復查申請因逾期遭駁回。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主張「未實際收受」於實務上幾乎不被採納,寄存送達生效日認定明確;②稅捐救濟期間環環相扣(繳納期間 → 復查 30 日 → 訴願 30 日 → 行政訴訟),第一關逾期即全面喪失救濟權;③高資產或有跨境居住安排者,應主動辦理指定送達代收人,並將稅務文書收受納入家族辦公室的固定管理流程。
來源與法源
- 行政程序法§74
- 南區國稅局115.8.12新聞稿
- 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74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寄存送達之稅單,於寄存日即生送達效力(115.8.12案例說明) https://www.minjim.com/archives/62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