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很多新店主以為試營運只是「練習」,等正式開幕再辦登記就好。錯:只要有固定營業場所開始對外銷售,試營運第一天就該完成稅籍登記。純網路銷售有緩衝——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貨物 10 萬、勞務 5 萬)可暫免登記,但達標的那個月就要辦。未登記就營業,除了 3 千到 3 萬元罰鍰,被認定漏稅還會按漏稅額另處罰鍰,開店的喜氣別被罰單沖掉。
專業解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高雄國稅局 115.7.8 新聞稿重申試營運亦屬開始營業)。網路銷售: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起徵點(貨物 10 萬元、勞務 5 萬元)者得暫免辦理,達起徵點當月之次月 15 日前應辦理。罰則: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處 3,000~30,000 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45);未登記營業致漏稅者按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51①1)。
來源與法源
- 營業稅法§28
- 營業稅法§45
- 營業稅法§51①1
- 高雄國稅局115.7.8新聞稿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28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45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