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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營運」在稅法眼中就是營業:開店前就要辦稅籍登記

一句話答案只要有固定營業場所開始對外銷售,即已「開始營業」,試營運當天就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申請稅籍登記;未登記除依第45條處3,000至30,000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外,若因此漏稅,另依第51條第1項第1款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法源:營業稅法§28;營業稅法§45。資料日期:2026-07-15;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很多新店主以為試營運只是「練習」,等正式開幕再辦登記就好。錯:只要有固定營業場所開始對外銷售,試營運第一天就該完成稅籍登記。純網路銷售有緩衝——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貨物 10 萬、勞務 5 萬)可暫免登記,但達標的那個月就要辦。未登記就營業,除了 3 千到 3 萬元罰鍰,被認定漏稅還會按漏稅額另處罰鍰,開店的喜氣別被罰單沖掉。

專業解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高雄國稅局 115.7.8 新聞稿重申試營運亦屬開始營業)。網路銷售: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起徵點(貨物 10 萬元、勞務 5 萬元)者得暫免辦理,達起徵點當月之次月 15 日前應辦理。罰則: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處 3,000~30,000 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45);未登記營業致漏稅者按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51①1)。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營業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7-15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VAT-202607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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