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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的租金收入,被檢舉前補報免罰、檢舉後補報照罰

一句話答案漏報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可免除漏稅罰,但仍應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檢舉後才補報不適用免罰。

法源:所得稅法§71;所得稅法§110。資料日期:2026-08-10;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綜所稅申報完才發現漏報,不是只能等國稅局找上門。案例把差別講得很清楚:甲君 112 年度有兩筆房屋租賃所得沒申報,A 屋租金 48 萬元,是被人檢舉之後才去補報,不能免罰;B 屋租金 60 萬元,在還沒被檢舉、也還沒被調查前就主動補報,適用免罰。同一個人、同一年度、同樣是漏報租金,結果天差地遠。這條「自首條款」(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補稅加計利息就好,罰鍰全免。租金收入沒有扣繳憑單、又常是現金或私人轉帳,是最容易被漏掉也最容易被檢舉的一類所得——房客、鄰居,甚至前配偶都可能是檢舉人。

專業解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務組 115.8.10 新聞稿「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應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案例甲君漏報 112 年度兩筆房屋租賃所得,A 屋 48 萬元經檢舉後始補報,不得適用免罰;B 屋 60 萬元於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加計利息免罰。相關條文:所得稅法第 71 條(結算申報期間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第 110 條(短漏報之處罰)、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調查基準日」是免罰的分水嶺,函查、約談、財產清查皆可能起算,收到任何國稅局來文再處理通常已經來不及;②租賃所得補報應同步檢視必要損耗及費用(列舉或 43% 標準)、押金設算利息,避免補報時多報所得;③多年度、多戶漏報者,補報策略要整體評估——單點補報常會引出其他年度,宜一次盤點清楚再送件。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71
  • 所得稅法§110
  • 稅捐稽徵法§48-1
  • 臺北國稅局115.8.10新聞稿
  •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8-1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8-10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INC-2026081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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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年的租金收入沒報齊?在收到國稅局通知之前處理,罰鍰與成本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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