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很多老闆有個直覺:「公司今年虧錢,本來就不用繳稅,漏報一點應該沒差。」這個直覺會讓你付 9 萬元學費。案例:甲公司 113 年度申報課稅所得為虧損 500 萬元,經查獲漏報營業收入 300 萬元,加計後全年仍然虧損 200 萬元、沒有應納稅額——但稅法規定,這種情形仍要按短漏報所得額 300 萬元乘以當年度稅率 20%(=60 萬元)作為裁罰計算基礎,只是依法最高不超過 9 萬元、最低不少於 4,500 元,所以最後裁罰 9 萬元。重點是:處罰的基礎是「短漏報的所得額」,不是「少繳的稅」。虧損不是免死金牌。114 年度結算申報已於 115 年 6 月 1 日截止,發現有短漏報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
專業解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115.8.13 新聞稿「虧損企業漏報所得,仍應處罰」: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營利事業因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 9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4,500 元。案例:甲公司 113 年度申報虧損 500 萬元,查獲漏報營業收入 300 萬元,加計後仍虧損 200 萬元,按 300 萬元 × 20% = 60 萬元為計算基礎,依上限裁處罰鍰 9 萬元;實際倍數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認定。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虧損年度的漏報還有第二層代價——被調增的所得額會直接侵蝕可供後續盈虧互抵的虧損額度,等於未來年度也一併加稅;②漏報常見來源為未開立發票之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如政府補助、資產處分、退回款)與關係人交易,虧損年度的內部覆核容易鬆懈;③自動補報補繳仍以未經檢舉、未經調查為前提,發現即應處理。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110③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稅捐稽徵法§48-1
- 南區國稅局115.8.13新聞稿
- 所得稅法第1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