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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已無舊制勞工需結清退休金專戶,領回賸餘款要列收益報稅

一句話答案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員工、且無欠退休金資遣費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該款項已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列報為費用,領回時屬領回年度收益。

法源:勞動基準法§56①;所得稅法§33①。資料日期:2026-08-04;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公司如果已經沒有適用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的員工(例如都已結清年資、或都已改用新制),可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把當初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剩餘的錢領回來。國稅局的案例:甲公司符合資格,經核准領回本金加利息共 150 萬元,但公司沒有把這筆錢併入當年度收入申報,結果被查獲補稅 30 萬元、還加罰鍰。重點提醒:這筆錢雖然是公司自己當年提撥、原本已經列過費用的錢,但一旦領回來,稅法上就是「當年度的收益」,一定要記得併入結算申報課稅,別以為是拿回自己的錢就不用報。

專業解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8.4 新聞稿「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1 項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所得稅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15% 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惟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原文:「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我們 115.9.27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已與具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結清舊制年資、或已無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勞工,且無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情事者,得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專戶賸餘款,「該賸餘款及其利息應列為領回年度之收益」。案例:甲公司 113 年度經核准領回本金及利息合計 150 萬元,未併入結算申報,經查獲補徵稅額 30 萬元並處罰鍰。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這筆退休準備金提撥當年已列報為費用(等於已抵稅),領回時列收益課稅,屬正常勾稽,不是雙重課稅;②申請領回前建議先確認公司當年度損益狀況,這筆收益會拉高當年度課稅所得,必要時與盈虧互抵、投資抵減等規劃合併考量;③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與向國稅局申報是兩條線,核准領回後務必同步提醒會計/報稅端認列收入,避免部門間資訊斷點。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8-04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INC-202608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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