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重大醫療支出是列舉扣除額裡金額最大的項目之一,也是最常被剔除的。規則其實只有一句話: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中區國稅局 115 年 9 月的案例:當事人列報醫藥費 187 萬元,但其中 183 萬元已經由保險公司理賠,最後可以扣除的只有差額 4 萬元。很多人誤以為「我確實付了 187 萬」就能全額列舉,忽略了後來理賠進來的錢。另外兩個常見的踩雷點:第一,醫藥費只能付給特定醫療院所才算數——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坊間診所、月子中心、醫美、非特約的自費療程通常不在範圍內。第二,保險理賠常常晚於醫療支出發生,申報當下可能還沒收到,等理賠下來之後要記得回頭調整,別等國稅局來比對——保險給付資料稽徵機關查得到。
專業解讀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列舉扣除額)之「醫藥及生育費」原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其上位文字為:「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二)列舉扣除額:」。個案數字(中區國稅局 115.9.16 新聞稿原文照抄):醫療費用 187 萬元;保險給付 183 萬元。我們的試算:可列舉扣除金額 = 187 萬-183 萬 = 4 萬元。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受有保險給付」不限於商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部分本即非自付額,列舉時應以實際自付金額為準;②醫療院所資格是獨立要件,縱使確實支付且無保險理賠,付與不符資格之機構者仍不得列舉;③保險理賠到位時點常落在申報年度之後,若申報時已列報全額而事後受有理賠,應主動於未經檢舉、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④列舉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適用,醫藥費扣除後若列舉總額仍低於標準扣除額,選標準扣除額較有利,申報前應兩案試算。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03 §17)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條文排版註記:法規資料庫將本目排版為「第 1 項第 2 款第(二)目 3.」,條文本身未出現「之 3」字樣,引用時建議寫「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醫藥及生育費」以免指涉不清。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17①2(二)(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稅捐稽徵法§48-1
- 中區國稅局115.9.16新聞稿(個案數字)
- 所得稅法第1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