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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 20% +未分配盈餘 5%:盈餘留在公司是「遞延」不是「免稅」

一句話答案公司盈餘不分配,先繳營所稅20%(所得稅法§5),未分配盈餘再加徵5%(§66-9,107年度起)。例:課稅所得1,000萬元→營所稅200萬;稅後800萬全數保留且無其他減除項目,再加徵40萬元,合計240萬。

法源:所得稅法§5;所得稅法§66-9。資料日期:2026-07-13;最後查核:2026-10-04。

白話解讀

公司獲利繳完 20% 營所稅後,如果盈餘不分配給股東,隔年會再被加徵 5% 未分配盈餘稅。聽起來是懲罰,但對高所得股東反而可能是工具:股東個人綜所稅最高 40%,先留在公司只付 5%,等於用便宜的成本遞延課稅。這是「稅率套利」的基本題,但要搭配資金用途規劃才有意義。

專業解讀

所得稅法第 5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第 66 條之 9:當年度盈餘未分配者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劃重點:①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產創條例第 23 條之 3)可列為減除項目;②股利所得課稅二擇一(28% 分離課稅 vs 併入綜所稅享 8.5% 可扣抵稅額上限 8 萬)與保留盈餘遞延之整體比較;③長期累積保留盈餘對股權移轉、遺產稅估價的影響——盈餘越肥,股票淨值越高,傳承成本越高,須與傳承規劃連動。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高資產
資料日期
2026-07-13
最後查核
2026-10-04
卡片編號
INC-202607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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