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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收入算哪一年?看報關日

12 月底報關、隔年才到貨收款的外銷,收入算報關那一年。本文整理外銷貨物、郵寄快遞、外銷勞務各自的認列日,外銷折讓與外銷損失要備哪些國外文件,以及國稅局怎麼用出口報單和外匯資料比對。

一句話版本

外銷貨物的收入算「報關日」那一年,不看出貨、到貨或收款;外銷折讓要拿得出國外客戶出具的證明。

三種外銷,三個認列日

外銷方式收入算哪一年法源
一般出口(報關)出口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查核準則第 15 條之 2 第 1 款
郵政快捷郵件、陸空聯運包裹寄送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同款但書
與外銷有關的勞務、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同條第 2 款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115 年 9 月的營所稅查核實務講習特別提醒: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收入歸屬年度都是報關日或戳記日所屬年度,「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

一個例子

公司 12 月 28 日完成出口報關,貨在隔年 1 月 10 日送到客戶倉庫,客戶 2 月付款。這筆收入要列在報關那一年。如果帳上跟著到貨或收款放到隔年,報關年度就短報了收入,隔年又多報。

這個例子是我們依第 15 條之 2 文字推演的示例,不是國稅局公布的案例。

外銷折讓:自己開的 CREDIT NOTE 不夠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0 條第 2 項

國內交易的折讓有統一發票制度下的「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國外客戶不會開這張單,所以要改由國外廠商出具證明。北區國稅局講義直接點名:只用公司自己出具的貸項通知單(CREDIT NOTE)當憑證,不符規定。

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的案例:公司列報外銷折讓 500 萬元,其中 100 萬元拿不出國外廠商註明折讓原因、金額與貨款減收的證明,國稅局否准認列,補稅 20 萬元。

外銷損失:文件更多

因解約、品質不良被索賠、運輸途中損失等原因列報外銷損失,依查核準則第 94 條之 1,要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的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的證明(每筆損失 90 萬元以下可以免附),再依賠償方式附文件:付外匯賠償附結匯或銀行匯付證明、補運或掉換貨品附出口報單或國際包裹執據、在臺以新臺幣賠償附國外進口商收據、減收外匯附證明文件。不應由公司自己負擔或已獲保險理賠的部分,不能列損失。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的案例:外銷損失 120 萬元沒有附契約與公證文件,全數調減,補稅 24 萬元。

國稅局怎麼比對

北區國稅局講習介紹的查核案例,是用海關的出口報單細項資料比對公司的產銷存明細,用外匯資料比對申報的外銷收入;「全年資金匯入金額與外銷收入顯著不相當」就會被列為異常。臺北國稅局 115 年 1 月的案例,則是公司 113 年 1,000 萬元佣金收入匯入帳戶卻沒有申報,營所稅被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處罰(新聞稿未說明查獲方式)。國稅局同時提醒: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加計利息免罰。

年底前的檢查清單

  1. 12 月最後兩週出口的每一批,用出口報單上的報關日期確認入帳年度,不要用系統的出貨日或發票日自動帶入。
  2. 用郵政快捷或快遞寄的樣品、小包,以執據上的戳記日期為準。
  3. 外銷勞務以提供完成日認列;營業稅能否適用零稅率,要看是否屬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2 款的外銷勞務(與外銷有關,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並備齊零稅率文件,是另一套判斷。
  4. 折讓、索賠一發生,就請國外客戶出具註明原因、金額、方式的書面文件,和外匯減收或抵減貨款紀錄一起歸檔。
  5. 把全年外匯匯入明細和帳上外銷收入對一次,差異逐筆說明。
清單是我們的實務建議;第 1、5 點的對帳方法不是條文要求。

參考來源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 條之 2、第 20 條、第 94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8)。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115-08-28、115-08-24、115-01-2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營利事業查核實務〉講義(教材封面 115.9.24,115 年 9 月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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