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版本
外銷貨物的收入算「報關日」那一年,不看出貨、到貨或收款;外銷折讓要拿得出國外客戶出具的證明。
三種外銷,三個認列日
| 外銷方式 | 收入算哪一年 | 法源 |
|---|---|---|
| 一般出口(報關) | 出口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 | 查核準則第 15 條之 2 第 1 款 |
| 郵政快捷郵件、陸空聯運包裹寄送 | 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 | 同款但書 |
| 與外銷有關的勞務、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 | 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 | 同條第 2 款 |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115 年 9 月的營所稅查核實務講習特別提醒: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收入歸屬年度都是報關日或戳記日所屬年度,「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
一個例子
公司 12 月 28 日完成出口報關,貨在隔年 1 月 10 日送到客戶倉庫,客戶 2 月付款。這筆收入要列在報關那一年。如果帳上跟著到貨或收款放到隔年,報關年度就短報了收入,隔年又多報。
外銷折讓:自己開的 CREDIT NOTE 不夠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0 條第 2 項
國內交易的折讓有統一發票制度下的「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國外客戶不會開這張單,所以要改由國外廠商出具證明。北區國稅局講義直接點名:只用公司自己出具的貸項通知單(CREDIT NOTE)當憑證,不符規定。
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的案例:公司列報外銷折讓 500 萬元,其中 100 萬元拿不出國外廠商註明折讓原因、金額與貨款減收的證明,國稅局否准認列,補稅 20 萬元。
外銷損失:文件更多
因解約、品質不良被索賠、運輸途中損失等原因列報外銷損失,依查核準則第 94 條之 1,要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的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的證明(每筆損失 90 萬元以下可以免附),再依賠償方式附文件:付外匯賠償附結匯或銀行匯付證明、補運或掉換貨品附出口報單或國際包裹執據、在臺以新臺幣賠償附國外進口商收據、減收外匯附證明文件。不應由公司自己負擔或已獲保險理賠的部分,不能列損失。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的案例:外銷損失 120 萬元沒有附契約與公證文件,全數調減,補稅 24 萬元。
國稅局怎麼比對
北區國稅局講習介紹的查核案例,是用海關的出口報單細項資料比對公司的產銷存明細,用外匯資料比對申報的外銷收入;「全年資金匯入金額與外銷收入顯著不相當」就會被列為異常。臺北國稅局 115 年 1 月的案例,則是公司 113 年 1,000 萬元佣金收入匯入帳戶卻沒有申報,營所稅被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處罰(新聞稿未說明查獲方式)。國稅局同時提醒: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加計利息免罰。
年底前的檢查清單
- 12 月最後兩週出口的每一批,用出口報單上的報關日期確認入帳年度,不要用系統的出貨日或發票日自動帶入。
- 用郵政快捷或快遞寄的樣品、小包,以執據上的戳記日期為準。
- 外銷勞務以提供完成日認列;營業稅能否適用零稅率,要看是否屬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2 款的外銷勞務(與外銷有關,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並備齊零稅率文件,是另一套判斷。
- 折讓、索賠一發生,就請國外客戶出具註明原因、金額、方式的書面文件,和外匯減收或抵減貨款紀錄一起歸檔。
- 把全年外匯匯入明細和帳上外銷收入對一次,差異逐筆說明。
參考來源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 條之 2、第 20 條、第 94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8)。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115-08-28、115-08-24、115-01-2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營利事業查核實務〉講義(教材封面 115.9.24,115 年 9 月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