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公司賺錢不分配,隔年要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所稅。但如果這些盈餘是拿去投資自己的生產或營業設備,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讓這筆投資可以從未分配盈餘裡減掉,等於這部分不用繳 5%。
條件有三個:①用的是當年度的盈餘,投資時間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 3 年內(例:110 年度盈餘,111~113 年投資);②投資標的是供自己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包含增加價值或效能的資本支出),買土地不算,不屬資本支出的器具也不算;③實際支出扣掉政府補助款後,合計達 100 萬元。
兩種申請時點: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已經投資完成的,申報時就填報並附投資證明;申報時還沒買齊、後來才完成的,要在完成投資之日起 1 年內申請更正、退還已繳的稅。「完成投資之日」是最後一筆投資日,而投資日不看付款日:買房子看所有權登記日、自建看使用執照日、設備看交貨日、技術看取得日。高雄國稅局提醒,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3 年內不能亂動:申報期間屆滿或申請更正的次日起 3 年內,把這些資產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改作非自用,要把已減除或退還的稅補繳回去,還要加計利息。
這個優惠的施行期間到 118 年 12 月 31 日為止。
專業解讀
①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第 1 項:「…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第 2 項: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第 3 項:「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第一項規定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②施行期間:同條例第 72 條:108.7.24 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③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109.1.9 發布):§2 投資範圍(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技術及增加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3 第 1 項「一定金額」為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第 2 項實際支出指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第 3 項投資日認定(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自建以使用執照日、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技術以取得日為準);§4 申報時檢附契約書、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交貨驗收及付款證明等;§5 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自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重行計算並退還溢繳稅款,並以最後一筆投資日為完成投資之日;§6 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④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1 項:自 107 年度起,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⑤高雄國稅局 115.3.25 新聞稿: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依規定格式(租稅減免附冊第 A10-1 頁及第 A30 頁)申報並檢附證明文件,「如逾期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例:110 年度未分配盈餘於 112.5.10 申報後,於 112.11.5、113.3.12、113.8.15 分三筆購置機器合計 180 萬元,應於 114.8.14 前申請更正。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分批投資時,1 年期限從最後一筆起算,但每一筆都要落在盈餘年度次年起 3 年內,兩個期間要同時管;②設備交貨日與發票日、付款日常常不同,財產目錄與驗收單要能證明交貨日;③這筆減除只省下未分配盈餘的 5%,與營所稅本稅的投資抵減是不同制度,兩者能否就同一筆支出併用,應依各該條文另行判斷。
來源與法源
- 產業創新條例§23-3①②③④
- 產業創新條例§72(§23-3施行至118.12.31)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2~§6
- 所得稅法§66-9①(107年度起加徵5%)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5.3.25新聞稿(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 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40051&flno=23-3
- 產業創新條例第 72 條(施行期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40051&flno=72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58
-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66-9
- 高雄國稅局 2026-03-25: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租稅優惠應注意更正申請期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a1da5060aa14d3da726a6b5cad48a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