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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最容易漏報的 5 筆「其他收入」

領回的勞退準備金、保險賠償、政府補助款、賣廢料的錢、海關退稅——這五筆多半不在營業收入裡,有的也不開發票,是國稅局點名容易漏報的項目。本文逐筆說明該怎麼列、法源在哪,附年底前的對帳清單。

一句話版本

營所稅課的是公司全年的所得,不是只有開發票的營業收入;不開發票、不是本業的錢,一樣要列收入或沖減成本。

國稅局自己列的清單

經查核發現容易短漏報的收入項目有:保險理賠款、海外所得、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領回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結清款項及預收或暫收款項未於實現年度轉列收入等各項收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2026-04-27

同一篇新聞稿也提醒「海關退稅收入」要依規定列報。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115 年 9 月的營所稅查核實務講習,也把領回勞退準備金賸餘款、保險賠償金、海關退稅收入、各項補助款、下腳廢料列為常見漏報。海外所得另見〈公司帳上的美股、海外 ETF:配息和賣掉的利得,都要併入營所稅〉,本文談其餘五筆。

五筆收入怎麼列

項目怎麼列法源
領回勞退準備金專戶賸餘款領回年度的收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所得稅法第 33 條;北區國稅局 115 年 8 月新聞稿
保險賠償賠償列其他收入,實際損失列災害損失查核準則第 102 條;財政部 68 年函
政府補助款取得年度的收入;補助購置折舊性資產可按耐用年數分年認列財政部 93 年令
下腳及廢料收入或成本減項查核準則第 36 條
海關退稅外銷品原料進口稅捐的退稅列成本減項;原以費用列帳、以後年度才收到的退稅列非營業收入查核準則第 33 條

① 領回勞退準備金賸餘款

公司已經沒有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或舊制年資已結清),且沒有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可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把專戶裡的賸餘款領回。這筆錢當初提撥時已經依所得稅法第 33 條第 1 項列為費用,領回就要列為收益。北區國稅局 115 年 8 月的案例:公司 113 年度領回賸餘本金與利息 150 萬元沒報,補稅 30 萬元並處罰鍰。詳見〈主張已無舊制勞工需結清退休金專戶,領回賸餘款要列收益報稅〉。

② 保險賠償

查核準則第 102 條第 1 款規定,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財政部 68 年函說得更具體:賠償金額列在結算申報書的「其他收入」,實際受損金額列在「災害損失」,兩邊都要報;如果只報了損失、漏報賠償,漏報的賠償收入要補稅送罰。

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是:損失先列了,理賠款後來入帳時沒人記得要轉列收入。

③ 政府補助款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財政部 93.8.23 台財稅字第 09304531790 號令

同一號令的例外:政府補助的是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的專案計畫,可以按資產的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資產本身照常提列折舊。

另有兩種情形不同:法律明定免稅的補助(例如已於 112 年 7 月 1 日廢止的紓困特別條例補助)屬免稅收入;政府以購地設廠為條件的土地補助,財政部 98 年函允許按地上建物耐用年數分年認列。

高雄國稅局 115 年 6 月的案例:合作社拿到 800 萬元補助買生產設備,設備有入帳、有提折舊,但補助款沒報收入。國稅局按耐用年數 5 年,每年認列 160 萬元。這家合作社申報的是虧損,加計後仍無應納稅額,還是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處罰,最後罰鍰 9 萬元——虧損不代表漏報就沒事。

④ 下腳及廢料

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6 條第 1 項

北區國稅局 111 年發布的案例(109 年度申報):鋼板買賣業者裁切後的邊角料變賣,100 萬餘元沒報,國稅局比對鋼板進銷數量差異查到,補稅 20 萬餘元並處罰。下腳廢料出售仍應開立統一發票;沒賣掉的,同條第 2 項也要求盤存列帳。

⑤ 海關退稅:注意科目

這一筆和前四筆不太一樣。查核準則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外銷品進口原料繳納的稅捐以成本列帳,收到(或估列應收)的海關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不是其他收入。原本以費用列帳的稅捐,第 1 項規定繳納年度就收到退稅的以原科目沖回,到以後年度才收到的列為收到年度的「非營業收入」。

科目雖然不同,結果都是所得增加;退稅款入帳卻沒有沖減成本或列收入,一樣是短漏報。

年底前的對帳清單

  1. 把銀行帳戶全年的入帳明細拉出來,找出不是客戶貨款的款項:保險公司、政府機關、勞動主管機關、回收商、海關。
  2. 逐筆確認帳上有對應的收入或成本減項。
  3. 保險賠償:同一事故的損失和賠償要一起看。受有保險賠償的部分不能列損失(查核準則第 102 條第 1 款);理賠金額年底前已確定的,依權責發生制與損失同年度處理,不要等收到才記;跨年度才確定的,保留保險公司理賠核定文件,必要時先向國稅局確認認列年度。
  4. 政府補助:先看補助契約。屬於購置設備的專案補助,建立分年認列的攤提表;屬於委辦計畫、專款專用並要結報的,可能是代收代付而不是收入。
  5. 有生產或加工的,比對原料進貨與產品銷貨數量,差異中的下腳廢料是否有出售紀錄。
  6. 發現往年漏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己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可以免罰。
清單第 1、5 點的對帳方法、第 3 點保險賠償的認列年度與第 4 點委辦計畫的判斷,是我們的實務建議;委辦計畫可否以代收代付處理,財政部 86 年另有函釋,須依個案契約認定。

參考來源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所得稅法第 33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3 條、第 36 條、第 10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8)。
  • 財政部 68.9.8 台財稅第 36284 號函、93.8.23 台財稅字第 09304531790 號令、98.5.8 台財稅字第 09800156360 號函、109.11.25 台財稅字第 10904629980 號令(財政部稅務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查詢日 2026-10-08)。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2026-04-27、2026-06-30、2020-10-2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8-04、2022-06-09。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營利事業查核實務〉講義(教材封面 115.9.24,115 年 9 月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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