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所得稅法

房地合一 2.0:持有期間決定稅率,時間本身就是節稅工具

一句話答案個人出售2016年後取得之房地,依持有期間課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2年以內45%、逾2年至5年35%、逾5年至10年20%、逾10年15%;自住滿6年等條件者,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按10%計稅。

法源:所得稅法§14-4~14-8;所得稅法§4-4。資料日期:2026-07-13;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個人出售 2016 年以後取得的房地產,獲利按「持有期間」課稅:持有越短稅率越高(2 年內最高 45%),持有超過一定年限降到 20%,自住滿 6 年還有 400 萬免稅額加 10% 優惠稅率。買賣時點差幾個月,稅率可能就跳一級——處分不動產前,先算稅再簽約。

專業解讀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至第 14 條之 8(房地合一 2.0,2021/7/1 施行):持有 2 年以內 45%、逾 2 年至 5 年 35%、逾 5 年至 10 年 20%、逾 10 年 15%;自住房地符合條件者課稅所得 400 萬以下免稅、超過部分 10%。境內法人比照個人稅率級距課徵。實務眉角:①預售屋換約、股權移轉過半且股權價值 50% 以上為境內房地者(§4-4③)均納入課稅範圍;②繼承取得之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傳承時點影響下一代處分稅負。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準備傳承
資料日期
2026-07-13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INC-202607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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