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個人出售 2016 年以後取得的房地產,獲利按「持有期間」課稅:持有越短稅率越高(2 年內最高 45%),持有超過一定年限降到 20%,自住滿 6 年還有 400 萬免稅額加 10% 優惠稅率。買賣時點差幾個月,稅率可能就跳一級——處分不動產前,先算稅再簽約。
專業解讀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至第 14 條之 8(房地合一 2.0,2021/7/1 施行):持有 2 年以內 45%、逾 2 年至 5 年 35%、逾 5 年至 10 年 20%、逾 10 年 15%;自住房地符合條件者課稅所得 400 萬以下免稅、超過部分 10%。境內法人比照個人稅率級距課徵。實務眉角:①預售屋換約、股權移轉過半且股權價值 50% 以上為境內房地者(§4-4③)均納入課稅範圍;②繼承取得之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傳承時點影響下一代處分稅負。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14-4~14-8
- 所得稅法§4-4
-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4-4
- 所得稅法第4條之5(自住房地免稅與10%優惠稅率之條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