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研發投資抵減是製造業與科技業最常用的租稅優惠,但也是最常被剔除的項目。辦法把可以計入的薪資限定得很窄: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兼辦業務、部分工時支援、掛名在研發單位但實際做別的事,都不在範圍內。國稅局 115 年 9 月的案例:某公司申報研發支出 2,400 萬元、按 15% 計算抵減稅額 360 萬元,經查其中 400 萬元非屬專門從事研發之全職人員薪資,調減後核定抵減稅額 300 萬元。要提醒的是抵減率本身也有選擇:依產業創新條例,可以選「支出金額 15% 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或「支出金額 10% 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而且不論哪一種都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的 30% 為限。另外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前提: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情事。所以勞檢或環保裁罰,可能不只是罰款而已。
專業解讀
①可計入之支出範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原文:「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之支出,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位從事前三條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同條第 4 項另定: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發單位之全職研發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發活動,且投入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發活動明確區分者,應檢附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全職人員之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②抵減率與上限: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原文:「…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個案數字(臺北國稅局 115.9.15 新聞稿原文照抄):研發支出 2,400 萬元、抵減 15%=360 萬元;調減 400 萬元;核定抵減 300 萬元。我們的試算交叉驗證:(2,400 萬-400 萬)×15% = 300 萬元,與新聞稿所載相符。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全職」是獨立要件,工作時間紀錄與職務說明是主要佐證,人事資料與研發計畫要能相互勾稽;②未設研發單位者走第 5 條第 4 項的核實認定路徑,舉證責任更重;③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申報前應就當年度與未來三年之預估應納稅額試算後再選;④三年內重大違反環保、勞工、食安法律將直接喪失適用資格,法遵風險與租稅優惠在此連動。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J0040051 §10;pcode=J0030113 §5)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5①1(全職人員薪資)
- 同辦法§5④(未設研發單位之核實認定)
- 產業創新條例§10(15%/10% 擇一、上限 30%、三年內無重大違法)
- 臺北國稅局115.9.15新聞稿(個案數字)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0113&flno=5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40051&flno=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