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採曆年制的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每年 9 月 1 日到 9 月 30 日要辦營所稅暫繳,金額原則上是上年度應納稅額的一半。今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在 115 年 9 月 8 日的新聞稿中說明:如果公司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措施者,或其他因營收減少、繳稅有困難,可以在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延期最長 1 年,或分期最長 3 年(36 期),而且不限稅額大小。要注意的是,這是「繳錢」的緩衝,不是「不用申報」——申報本身仍要在 9 月 30 日前完成。另外,暫繳稅額在新臺幣 2,000 元以下者,本來就免辦暫繳申報。
專業解讀
法源:所得稅法§67(暫繳申報期間與稅額計算)、§68(未依限申報之處理)、稅捐稽徵法§26(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延期/分期」必須在繳納期限內提出,逾期未繳,依所得稅法第 68 條先按日加計利息並由稽徵機關核定補繳;核定通知書的限繳日再逾期,才進入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的滯納金。時程要自己盯。②申請的關鍵是「受影響」這件事要拿得出來:建議先備妥近期營收對比、外銷訂單或出貨紀錄,若已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納入紓困名單,相關認定文件一併附上。③延期分期是針對「繳納」,申報書該送還是要送;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是以為申請了就不用在 9/30 前遞件。④暫繳稅額 2,000 元以下免辦,但這是「暫繳稅額」不是「營業額」,要先算過才知道。⑤上年度無應納稅額、本年度新開業、獨資合夥或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等情形,本來就在免辦暫繳之列,不必為了申請延期而多做一輪作業。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67
- 所得稅法§68
- 稅捐稽徵法§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年9月8日新聞稿:115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者仍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信用卡繳稅便利性再升級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年8月28日新聞稿: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正式開跑!
- 所得稅法第67條(暫繳期間與計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67
-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1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