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出售證券的交易所得也停止課徵所得稅。很多人因此以為「免稅收入不用管」,但財政部訂有專門的分攤辦法:這些免稅所得,必須分攤它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分攤到的部分不得留在應稅所得項下扣除,要轉作各免稅收入的減項。分攤方式看你是不是「以買賣為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的先個別歸屬,無法歸屬的營業費用與利息支出再按規定的基準(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辦公室面積,或免稅收入占比)計算分攤;非以買賣為業者則相對簡化,只需把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的成本費用利息損失,自發生當年度的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再分攤無法歸屬的部分。專營投資的公司通常落在前者,一般製造業或服務業偶有投資則多屬後者——分錯類別,整個計算基礎就不同。
專業解讀
①適用範圍: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原文:「下列免納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應依本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一、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二、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交易所得。三、依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四、依本法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期貨交易所得。五、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②免稅之本文: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③以買賣為業者之分攤:同辦法第 3 條,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個別歸屬認列;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得按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等基準分攤(未選定者視為以部門營業收入為基準,計算基準一經選定不得變更);未分設部門或未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按各該款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分攤。利息支出另依同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以平均動用資金占全體可運用資金之比例、採月平均餘額計算分攤。④非以買賣為業者:同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依前二條規定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⑤效果:同辦法第 6 條,計算所得之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應分攤之成本費用利息損失「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應分別轉作當年度各免稅收入之減項」。本卡未引用個案數字:中區國稅局 115.9.16 新聞稿所載「調增課稅所得額 1,400 萬元、補徵稅額 48 萬元」,以營所稅率 20% 換算(1,400 萬×20%=280 萬元)與所載補稅金額無法勾稽,我們無法確認其前提,故不予引用。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119 §2、§3、§5、§6;pcode=G0340003 §4-1、§42)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2①5、§3、§5、§6
- 所得稅法§42(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
- 所得稅法§4-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 所得稅法第4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42
-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19&fln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