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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舊制退休金專戶、整理股東往來:兩件事的帳和稅

舊制退休金專戶結清後領回的餘款要列收入;帳上的股東往來想清掉,改掛子女名下或直接不要公司還,原則上都要課贈與稅。本文說明免課贈與稅的例外要件,以及股東放棄債權後公司帳上怎麼記。

一句話版本

退休金專戶領回的餘款要列收入;股東往來想整理,把債權轉給子女或直接說「不用還了」,原則上都要課贈與稅,只有「為彌補公司累積虧損、按持股比例放棄」才免。

一、舊制退休金專戶結清,領回的餘款要列收入

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按月提撥的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所得稅法第 33 條,在限額內已經列為費用。等到公司照勞基法標準把退休金付清、之後已經不必再付,或已經沒有適用舊制的勞工,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要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領回專戶的賸餘款。

領回的本金和利息,應列為領回年度的其他收入,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中區國稅局新聞稿提醒:漏報會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補稅處罰;在被檢舉或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補繳,可以免罰。

公司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所得稅法第 33 條第 4 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 9 款也規定,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 領回之前,先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
  • 保留專戶結清與領回的證明文件,作為申報佐證。
  • 對照歷年提撥紀錄與專戶對帳單,確認領回金額(本金加利息)全數入帳。
以上三點是我們的實務建議。

二、股東往來金額大,風險在哪裡

股東往來是股東和公司之間的資金進出,常常一掛就是很多年。帳上掛著大額的股東往來,常見的風險有兩個:

  1. 國稅局查核公司時,來源說不清楚的大額股東往來,容易成為查核重點。
  2. 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是股東的財產。股東過世時,這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第 4 條第 1 項,要列入遺產課遺產稅。

所以不少老闆想把它清掉。但清的方法不同,稅就不同。

三、想清掉股東往來:三種做法,稅不一樣

做法稅法怎麼看依據
把對公司的債權無償轉給子女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屬於贈與,要課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
股東直接放棄、不要公司還在請求權時效內(還能向公司要錢的期間)無償免除債務,以贈與論,要課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
為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按持股比例放棄免課贈與稅財政部 65.12.28 台財稅第 38600 號函

免稅函釋有三個要件,缺一個就回到原則、要課贈與稅:①放棄的是「股東往來」貸方餘額,也就是公司欠股東的錢;②目的是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③按股份比例放棄,用來彌補自己那一份股權的虧損。

函文沒有寫「必須全體股東一起放棄」。不過,如果有股東放棄得比自己的持股比例多,多出來的部分等於讓利給其他股東,我們認為這部分不符合函釋。這是依函文文義所做的判斷,個案請先評估。

不適用免稅函釋時,放棄的金額要併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贈與稅。每位贈與人每年有免稅額,目前是 244 萬元:法條第 22 條寫 220 萬元,依第 12 條之 1 按物價指數調整,111 年起為 244 萬元。財政部每年 12 月底前公告次年金額,動手前請以當年公告為準。

四、股東放棄債權後,公司帳上怎麼記

依經濟部 106 年的函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第 385 期整理),股東以股東身分放棄對公司的債權,不論有沒有按持股比例,會計上都列為「資本公積」。在這之前的見解是:按比例放棄列資本公積,沒按比例放棄才列其他收入。

前提是「以股東身分」放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8 條規定,資本公積是公司因股本交易產生的權益;放棄債權的人如果不是股東,就不屬於股本交易,不列資本公積。

稅上要另外看。股東如果是公司(法人股東),除了贈與稅,還要注意被放棄債權的公司,稅上是否要把這筆列為所得課營所稅。這一點不能只看帳上列資本公積就認定不用繳稅,請個案評估。

五、動手前的檢核清單

  1. 盤點股東往來:每一筆怎麼來的、有沒有憑證。
  2. 確認公司帳面有沒有累積虧損、虧損多少。
  3. 要放棄債權的話,確認每位股東都按持股比例放棄,而且是用來彌補虧損。
  4. 判斷是否適用免稅函釋;不適用的話,先算贈與稅。
  5. 保存股東同意放棄債權的文件,公司帳上依規定列資本公積。

參考來源

  • 所得稅法第 33 條、第 110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9)。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沙鹿稽徵所,網頁更新日期 115-07-13)。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4、5、12 條之 1、2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8年1月23日以後適用之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一覽表〉。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9)。
  • 財政部 65.12.28 台財稅第 38600 號函(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日 2026-10-09)。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第 385 期(2017 年 12 月)〈未依股權比例捐贈、放棄債權 改列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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