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公司過去十年經核定的虧損,可以拿來抵之後年度的獲利(俗稱盈虧互抵),但要同時符合四個條件:①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②帳冊完整;③虧損年度與扣除年度都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④如期申報並繳清稅款。國稅局的案例:公司申報全年所得 850 萬元、扣除 110 年度核定虧損 350 萬元、應自繳稅額 100 萬元——但稅款遲至 7 月 15 日才繳(逾期),國稅局把 350 萬虧損扣除整筆調增回來,補徵 70 萬元。重點:不是有虧損就能抵,程序要件跟實體要件一樣要命,「如期繳稅」是最容易輕忽的那一項。
專業解讀
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南區國稅局 115.8.6 新聞稿「營利事業欲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要件」案例:申報全年所得額 850 萬元、扣除 110 年度核定虧損 350 萬元、課稅所得額 500 萬元、應自行繳納稅額 100 萬元,因遲至 114 年 7 月 15 日始完成繳納,不符「如期申報(含繳清稅款)」要件,經調增課稅所得額 350 萬元、補徵稅額 70 萬元;原文並引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75 條第 1、2 項、第 76 條第 1 項。實務眉角:①「如期申報」實務認定包含如期繳清應納稅款,本案即敗在此;②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須虧損年度與扣除年度「均」符合,中斷一年即失格;③結算申報避免壓線繳稅,繳款入帳時點的爭議不值得冒。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39①但書
- 所得稅法§71①、§75①②、§76①、§77
- 南區國稅局115.8.6新聞稿
- 所得稅法第3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