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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動產卻報成「不動產投資開發」,淨利率從 10% 被改成 38%

一句話答案不動產出租業者(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6811-13不動產轉租賃)自112年度起排除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財政部113.1.31台財稅字第11200686900號令第9點);行業代號應依實際營業內容認定,非自行擇定。

法源:財政部113.1.31台財稅字第11200686900號令;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9。資料日期:2026-08-12;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營所稅有個常被當成「節稅撇步」的操作:挑一個同業利潤標準比較低的行業代號來申報。國稅局最近點名的就是不動產租賃業。財政部 113 年 1 月 31 日修正令已明定,自 112 年度起,行業代號「6811-12 自有不動產租賃」與「6811-13 不動產轉租賃」不能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例裡的 A 商行實際在做不動產租賃,112 年度營業收入 880 萬元,卻申報成「6700-12 不動產投資開發」,用 10% 的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因為拿不出帳簿憑證供查核,稽徵所直接按實際營業內容改用「6811-12 自有不動產租賃」的 38% 淨利率核定,所得額大幅調增。10% 跟 38% 差了將近四倍——這不是節稅,是等著被補稅。

專業解讀

財政部 113.1.31 台財稅字第 11200686900 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 9 點,自 112 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 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115.8.12 新聞稿「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申報正確適用行業代號」案例:A 商行 112 年度營業收入 880 萬元,申報行業代號 6700-12(淨利率 10%)規避書審排除,因未提示帳簿憑證供核,經改按 6811-12 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 38% 核定調增所得額。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行業代號依「實際營業內容」認定,不是納稅人自由挑選,稽徵機關可逕行更正;②被排除擴大書審不等於必須會計師簽證,但代表案件會進入實質查核,租賃契約、收款紀錄、帳簿憑證必須齊備,否則就是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③持有多筆出租不動產而以商號或公司形式收租者,建議在結算申報前先確認代號與帳務品質,代號一改,稅額差距是倍數而非百分比。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高資產
資料日期
2026-08-12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INC-202608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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