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公司向銀行借錢付的利息,本來可以列為費用扣稅。但如果借來的資金有一部分無償或用很低的利率轉借給股東、關係人,國稅局會認定:那部分資金不是用在本業,對應的利息不能列報。案例:借款 5,000 萬元、年息 2%(利息 100 萬元),其中 1,500 萬元無息借給股東,結果 30 萬元(1,500 萬 × 2%)利息支出被調減。公司帳上同時有「向銀行借錢」和「借錢給股東」的,結算申報前要自行調整——被查到才調,就是補稅了。
專業解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8.7 新聞稿「公司借入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營利事業借入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如將資金無償或以低於借款利率貸與他人,其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應負擔之利息不予認定。案例計算:借款 5,000 萬元×2%=利息支出 100 萬元;無息貸與股東 1,500 萬元×2%=30 萬元應調減。實務眉角:①同時有銀行借款利息支出、資產面又掛股東或關係人借款者,是選案勾稽熱區;②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整可免事後補稅之擾,經查獲調整則另生滯納與加計利息風險;③集團或關係企業間資金調度應訂約計息、留存金流與憑證,利率明顯偏低者仍可能被按借款利率設算調整。
來源與法源
- 營所稅查核準則§97
- 北區國稅局115.8.7新聞稿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