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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的錢轉借給別人,那部分的利息不能報費用

一句話答案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將該資金無息或低利貸與股東等他人者,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為費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

法源:營所稅查核準則§97;北區國稅局115.8.7新聞稿。資料日期:2026-08-07;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公司向銀行借錢付的利息,本來可以列為費用扣稅。但如果借來的資金有一部分無償或用很低的利率轉借給股東、關係人,國稅局會認定:那部分資金不是用在本業,對應的利息不能列報。案例:借款 5,000 萬元、年息 2%(利息 100 萬元),其中 1,500 萬元無息借給股東,結果 30 萬元(1,500 萬 × 2%)利息支出被調減。公司帳上同時有「向銀行借錢」和「借錢給股東」的,結算申報前要自行調整——被查到才調,就是補稅了。

專業解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8.7 新聞稿「公司借入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營利事業借入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如將資金無償或以低於借款利率貸與他人,其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應負擔之利息不予認定。案例計算:借款 5,000 萬元×2%=利息支出 100 萬元;無息貸與股東 1,500 萬元×2%=30 萬元應調減。實務眉角:①同時有銀行借款利息支出、資產面又掛股東或關係人借款者,是選案勾稽熱區;②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整可免事後補稅之擾,經查獲調整則另生滯納與加計利息風險;③集團或關係企業間資金調度應訂約計息、留存金流與憑證,利率明顯偏低者仍可能被按借款利率設算調整。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8-07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INC-2026080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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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帳上有借款也有貸出?申報前先自查利息支出要不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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