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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網紅的綜所稅怎麼算:YouTube 分潤哪些算台灣來源?

還沒達營業稅起徵點的個人網紅,平臺分潤、訂閱分潤、直播打賞都要報綜所稅。本文用財政部作業規範與國稅局的例子,說明哪些算台灣來源所得、哪些是海外所得、費用怎麼減。

一句話版本

不必辦營業稅登記的小網紅,平臺給的分潤和打賞是執行業務所得;境外平臺、境外觀眾那一段只算一半是台灣來源,另一半是海外所得。

這篇適用誰

財政部 114 年 9 月先發布了營業稅的網紅作業規範: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 5 萬元、銷售貨物 10 萬元),或有實體營業場所、營業牌號、僱用人員的網紅,要辦稅籍登記、課營業稅,俗稱「大網紅」。同年 12 月 23 日再發布綜所稅的作業規範,對象是不必辦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也就是俗稱的「小網紅」。

大網紅的營業稅另見〈網紅平臺分潤:免罰的輔導期已經結束了〉;本文談小網紅的綜所稅。

分潤和打賞算哪一類所得

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以下簡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一款

所以觀眾在直播裡送的虛擬禮物、打賞,經平臺結算給你的,不是粉絲的贈與,而是你的執行業務收入。

台灣來源算多少:看網紅、平臺、觀眾在哪

網紅平臺觀眾算台灣來源的比例
境內境內境內或境外100%
境內境外(如 YouTube)境內100%
境內境外境外50%

上表適用境內網紅。境外網紅:境內平臺的收入、境外平臺上境內觀眾的部分以 50% 計算台灣來源,境外平臺上境外觀眾的部分不算台灣來源。申報方式則看你是不是所得稅法上的居住者:非居住者從境內平臺或已辦稅籍登記的境外平臺取得的,由平臺按 20% 扣繳完稅,不必自行申報(平臺未扣繳的仍須自行申報);從其他平臺取得的,要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以下的算法假設你是居住者。

作業規範把這個比例叫「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境外觀眾那一段的 50% 是簡易算法;能拿出明確劃分境內外利潤貢獻的證明文件,可以申請核實認定。

費用怎麼減

  • 有帳簿、憑證:核實減除成本費用,並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分攤到台灣來源與海外兩邊。
  • 沒有設帳:依財政部每年核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財政部與國稅局的例子用 45%;表演人的費用率 113 年度、114 年度都是 45%(114 年度依財政部 115 年 3 月 27 日公告)。

財政部的例子

境內網紅把影片放在境外平臺,一年拿到 10 萬元,其中境內觀眾 8 萬元、境外觀眾 2 萬元,沒有記帳:

項目算法金額
台灣來源網紅收入8 萬 × 100% + 2 萬 × 50%9 萬元
台灣來源所得(併入綜所稅)9 萬 ×(1-45%)4.95 萬元
海外所得(基本稅額)(10 萬-9 萬)×(1-45%)0.55 萬元

臺北國稅局 115 年 3 月的例子規模大一些:境外平臺收入 30 萬元(境內觀眾 20 萬元、境外觀眾 10 萬元),台灣來源收入 25 萬元,併入綜所稅的所得 13.75 萬元,海外所得 2.75 萬元。

海外所得那一段

減掉台灣來源後剩下的部分是海外所得,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財政部的網紅綜所稅問答註明: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元的,免申報。多數小網紅的海外所得不會到這個金額,但有其他海外所得(例如海外投資)的家庭要合併計算;達 100 萬元的,海外所得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超過當年度扣除額才可能要繳基本稅額(此段後半是我們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整理)。

輔導期已經結束

財政部給的免罰輔導期到 115 年 6 月 30 日為止。現在才發現沒報,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己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可以免罰。

年底前的檢查清單

  1. 從各平臺後臺下載全年收入明細與觀眾地區報表,境內、境外分開存。
  2. 確認每個月透過網路銷售的金額有沒有達營業稅起徵點(不只看分潤,業配等其他收入宜一併計算;作業規範未明文,見〈網紅業配、抖內、平臺分潤:同一個人,兩套稅務規則〉);有的話,那就不是小網紅了,要改看營業稅規範。
  3. 決定費用怎麼算:有記帳就核實減除,沒有就用當年度費用標準。
  4. 平臺有扣繳的,保留扣繳憑單,結算申報時抵繳。
  5. 全家海外所得加總,看有沒有到 100 萬元。
清單各點是我們的實務整理,不是作業規範的文字。費用標準每年由財政部核定,本文的 45% 是 113、114 年度表演人費用率,申報時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參考來源

  •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及附件釋例(財政部 114.12.23 台財稅字第 11404615670 號令;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日 2026-10-08)。
  • 財政部 114.12.23 台財稅字第 11404615671 號令(免罰輔導期)。
  •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14 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8)。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問答。
  •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2025-12-2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2026-03-2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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