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小規模營業人平時開收據、由國稅局查定課徵 1% 就好。但當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到 20 萬元這個標準,國稅局會核定你改用統一發票,稅率也變成一般的 5%。被核定之後還繼續不開發票,會踩到兩層責任:第一層是行為罰,營業稅法第 47 條規定處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的可以按次處罰,並且得停止其營業;第二層是稽徵機關可以依查得的資料,直接核定你的銷售額並按 5% 補徵營業稅。金額大的時候,補徵的稅往往遠高於罰鍰。實務上最容易出事的是「生意變好了但沒注意到已經被核定」——核定通知書寄達之後就開始起算,不是等你準備好才開始。
專業解讀
①行為罰:營業稅法第 47 條原文:「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②補徵依據: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6 款「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③門檻:小規模營業人稅率 1%(第 13 條第 1 項),其定義為「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施行細則第 9 條);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 20 萬元(財政部 75.7.12 台財稅第 7526254 號)。④另有漏稅罰:若同時構成短漏報銷售額,依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行為罰與漏稅罰之競合依行政罰法擇一從重,個案認定。實務眉角(我們補充):停業處分的實質損失通常數十倍於罰鍰,接到限期改正通知務必在期限內完成,不要拖到按次處罰階段。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80 §43、§47、§51、§13;pcode=G0340081 §9)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 營業稅法§47(3,000–30,000 元,按次處罰,得停業)
- 營業稅法§43①6(查定補徵)
- 營業稅法§13①、施行細則§9(小規模 1%)
- 財政部75.7.12台財稅第7526254號(20 萬元標準)
- 營業稅法§51①3(漏稅罰五倍以下)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47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43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13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1&flno=9
- 財政部新聞稿:小規模營業人及大眾化飲食店免開統一發票制度未廢止(20萬元標準)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ee59a0b82a94e35a7cfc684d8e12d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