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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定要用統一發票卻不用,罰鍰之外還可能被停業

一句話答案小規模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20萬元)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依營業稅法第47條處3,000至30,000元罰鍰,屆期未改按次處罰並得停業;另依第43條第1項第6款查定補徵。

法源:營業稅法§47(3,000–30,000 元,按次處罰,得停業);營業稅法§43①6(查定補徵)。資料日期:2026-09-24;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小規模營業人平時開收據、由國稅局查定課徵 1% 就好。但當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到 20 萬元這個標準,國稅局會核定你改用統一發票,稅率也變成一般的 5%。被核定之後還繼續不開發票,會踩到兩層責任:第一層是行為罰,營業稅法第 47 條規定處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的可以按次處罰,並且得停止其營業;第二層是稽徵機關可以依查得的資料,直接核定你的銷售額並按 5% 補徵營業稅。金額大的時候,補徵的稅往往遠高於罰鍰。實務上最容易出事的是「生意變好了但沒注意到已經被核定」——核定通知書寄達之後就開始起算,不是等你準備好才開始。

專業解讀

①行為罰:營業稅法第 47 條原文:「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②補徵依據: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6 款「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③門檻:小規模營業人稅率 1%(第 13 條第 1 項),其定義為「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施行細則第 9 條);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 20 萬元(財政部 75.7.12 台財稅第 7526254 號)。④另有漏稅罰:若同時構成短漏報銷售額,依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行為罰與漏稅罰之競合依行政罰法擇一從重,個案認定。實務眉角(我們補充):停業處分的實質損失通常數十倍於罰鍰,接到限期改正通知務必在期限內完成,不要拖到按次處罰階段。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80 §43、§47、§51、§13;pcode=G0340081 §9)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營業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9-24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VAT-2026092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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