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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網紅的平臺分潤:算執行業務所得,YouTube 境外觀眾那一段只算一半是台灣來源

一句話答案依規定不須辦營業稅稅籍登記的網紅,平臺分潤與打賞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境內網紅經境外平臺給境外觀眾的部分按50%算台灣來源,境內網紅其他情形100%,沒帳按費用標準(113、114年度皆45%)減除(財政部114.12.23綜所稅作業規範)。

法源: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財政部114.12.23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0號令)第二、四、六、七點;所得稅法§14①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11①(表演人屬執行業務者)。資料日期:2026-10-08;最後查核:2026-10-08。

白話解讀

誰適用。 不必辦營業稅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俗稱小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分潤性質收入,依財政部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的綜所稅作業規範課稅。已經要辦稅籍登記課營業稅的網紅,不適用這份規範。

算哪一類所得。 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都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二類的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台灣來源算多少。 看網紅、平臺、觀眾在哪:境內網紅放在境內平臺,或放在境外平臺給境內觀眾看,100% 算台灣來源;境內網紅放在境外平臺給境外觀眾看,只算 50%。

怎麼減費用。 有帳簿憑證可以核實減除;沒有的話,依財政部每年核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表演人 113、114 年度都是 45%)。

剩下的是海外所得。 網紅收入減掉台灣來源的部分,減除費用後是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財政部問答註明,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元免申報。

專業解讀

①適用範圍:作業規範第二點,網紅依營業稅法及營業稅作業規範「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規範」。②所得類別:第四點第一款: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執行業務者包括「表演人」。③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第四點第二款,境內網紅上傳境內平臺(觀眾境內或境外)、或上傳境外平臺供境內觀眾觀看,為 100%;境內網紅上傳境外平臺供境外觀眾觀看,為 50%。④所得計算(居住者):第六點第一款,可提示帳簿文據者,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額=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成本及費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未設帳者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計: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額=我國來源網紅收入×(1-費用標準),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額=(網紅收入-我國來源網紅收入)×(1-費用標準),後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⑤核實認定:第七點,能提示明確劃分境內外交易流程利潤貢獻的證明文件者,得申請核實認定,不適用 50%。⑥釋例:財政部釋例,境內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 10 萬元(境內觀眾 8 萬元、境外觀眾 2 萬元),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9 萬元,按表演人費用率 45% 計算我國來源所得 4.95 萬元、非我國來源所得 0.55 萬元。⑦免罰輔導期:財政部 114.12.23 台財稅字第 11404615671 號令,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未依規定申報者免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2 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處罰;輔導期已屆滿,之後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平臺後臺的觀眾地區報表是拆分境內、境外的主要依據,年底前先下載保存;②當月網路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 5 萬元;不只看分潤,業配等其他網路銷售收入宜一併計算;作業規範未明文,詳見 INC-20261008-006),或有實體營業場所、營業牌號、僱用人員者,就改適用營業稅規範,詳見 VAT-20260925-001;③費用標準每年由財政部核定,申報時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境內外配置
資料日期
2026-10-08
最後查核
2026-10-08
卡片編號
INC-2026100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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