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無人繼承的遺產:管理人要公示催告一年,申報期限可以跟著延

一句話答案由稽徵機關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者,遺產稅申報期限改自法院選任之次日起算六個月(遺贈稅法§23①但書);因公示催告至少一年常來不及,應於原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以三個月為限(§26)。

法源:遺贈稅法§6②(依家事事件法聲請選任,非民法);遺贈稅法§23①但書(自選任之次日起算六個月)。資料日期:2026-09-24;最後查核:2026-10-04。

白話解讀

被繼承人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時,會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這裡有兩個時間表會打架。申報端:遺產稅申報原則上是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但由稽徵機關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案件,改為自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次日起算六個月。清償端: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的職務,必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的期間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報明債權。也就是說,債權還沒確定,申報期限就到了。解法是依法申請延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國稅局 115 年 9 月的例示:甲君 114 年 10 月 20 日死亡、115 年 1 月 15 日選任遺產管理人,原申報期限為 115 年 7 月 15 日,經申請後延展至 116 年 7 月 20 日前。重點是要主動申請、而且要在期限屆滿前提出,不是等公示催告結束再說。

專業解讀

①選任程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第 2 項原文:「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案件,於死亡發生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請注意:現行條文所引為家事事件法,非民法。)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書應記載事項,並明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②申報期限之起算: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原文:「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自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次日起算。」③公示催告期間: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3 款,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包括「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同條第 2 項,遺產清冊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④延期申報:同法第 26 條原文:「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本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⑤個案例示(臺北國稅局 115.9.24 新聞稿原文照抄):甲君 114/10/20 死亡、115/1/15 選任、原申報期限 115/7/15,延展至 116/7/20 前。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第 26 條本文的三個月上限與但書的「視實際情形核定」是兩條路徑,公示催告一年以上屬典型的特殊事由,但仍須個案核定,不得自行假設;②申請必須在原期限屆滿前提出,逾期提出即非延長而是逾期申報,將觸發第 44 條之罰鍰;③遺產管理人另有編製遺產清冊(就職後三個月內)與清償債權先於交付遺贈物之義務,時程要與稅務申報一併排程。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72 §6、§23、§26;pcode=B0000001 §1178、§1179;pcode=B0010048 §136)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適用對象
準備傳承、高資產
資料日期
2026-09-24
最後查核
2026-10-04
卡片編號
EST-2026092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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