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虛擬資產服務法 115 年 7 月 22 日制定公布之後,最常被問的問題就是「賣幣要不要開發票」。財政部 9 月 3 日發布解釋令定調: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6 款所定的虛擬資產與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理由是我們的營業稅原則上對「消費」課稅,而支付工具、儲蓄保值的投資工具移轉不具消費性質——比特幣、乙太幣這類以支付或投資為目的者屬前者,穩定幣則是多用途支付工具。財政部也說明,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印尼與歐盟都是這樣處理,我國作法與國際一致。
但真正會出事的是三個例外:
① 虛擬資產服務商收的服務費、手續費要課——那是銷售勞務的代價,跟幣本身是兩回事。
② NFT 要課——NFT 表彰的是特定、不可替代的數位資產或商品(某件藝術品、收藏品、不動產),還不是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的虛擬資產,所以銷售 NFT、或拿 NFT 去換貨物勞務,都屬銷售勞務,要報繳營業稅。
③ 已經漏報的怎麼辦——在被檢舉、被調查之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可以免罰。有漏報的話,時間點很關鍵。
專業解讀
令釋內容(財政部賦稅署 115.9.3 新聞稿原文照抄):「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課稅原則的說明:「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兩個例外的原文:「虛擬資產服務商依虛擬資產服務法第6條規定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之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非同質化代幣(NFT)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營業人銷售NFT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這是「不課徵」而非「免稅」——不課徵是根本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與免稅貨物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可申請放棄免稅)的法律效果不同,帳務與進項處理不要比照免稅辦理;②同一家交易平臺通常同時有「幣的移轉」與「手續費」兩種流量,必須分流入帳,混在一起申報是最容易被補稅的型態;③本令釋只處理營業稅,所得稅(個人海外所得/營利事業所得)與最低稅負制並未因此改變,不要對客戶說「虛擬貨幣免稅」;④虛擬資產服務法本身是 115.7.22 制定公布,定性以該法第 3 條為準,客戶自稱的「幣」是否落在該條範圍,要個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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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法源
- 財政部賦稅署115.9.3新聞稿「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原文,我們115.9.26核對)
- 虛擬資產服務法§3①、§3⑥(虛擬資產與穩定幣之定義)、§6(虛擬資產服務)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課稅範圍)
- 稅捐稽徵法§48-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 虛擬資產服務法條文全文出處: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law.fsc.gov.tw
- 財政部賦稅署115.9.3新聞稿: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 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a08063addb414f0288216d5f17a7c680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