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平臺分潤:兩份作業規範。 平臺廣告分潤、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營業稅看 114 年 9 月的營業稅作業規範(境內平臺不分觀眾所在地 5%;境外平臺再依觀眾在境內或境外決定稅率;查定課徵者一律 1%),綜所稅看 114 年 12 月的綜所稅作業規範(執行業務所得,境內利潤貢獻 100%/50%;依規定不須辦稅籍登記者才適用,應辦稅籍登記的大網紅改依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
業配、通告費:傳統交易。 財政部網紅營業稅問答說明,網紅自廠商取得的業配、廣告連結點擊獎金、電商導購、直播帶貨,以及節目通告費,屬傳統交易態樣,稅籍登記與營業稅依營業稅法與「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辦理;綜所稅作業規範也寫明,分潤以外的收入依所得稅法等一般規定辦理。
實際差在哪。 分潤有明確的境內外拆分比例與平臺扣繳;業配沒有這套簡易比例,所得類別要看合約內容(例如是受僱領薪資、提供表演勞務、授權肖像,或其他),我們沒有找到專門函釋。
大網紅之後怎麼開發票。 已辦稅籍登記的網紅,業配費收款要依規定開統一發票(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按 1% 課徵);自境外平臺取得的分潤中源自境外觀眾的部分,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可免開發票並適用零稅率;境內平臺的分潤不分觀眾所在地按 5%;查定課徵者一律 1%,沒有零稅率。
專業解讀
①分潤的營業稅:營業稅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之(1)(2):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無論境內或境外,適用稅率 5%;予境外平臺,收看者為境內觀眾適用 5%、境外觀眾適用零稅率;「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臺北國稅局 2025-11-13 新聞稿:「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財政部網紅營業稅問答 A15:適用零稅率應檢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款之外匯證明文件及可證明觀眾在境外之後臺報表等資料。②分潤的綜所稅:綜所稅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一款,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二類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第四點第二款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00%/50%。③業配等傳統交易:財政部網紅營業稅問答 A7:網紅自廠商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業配、廣告連結點擊獎金、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自節目單位取得通告費及自行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取得收入等交易,「係屬傳統交易態樣,稅籍登記及營業稅課徵均應依營業稅法與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稅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三款:「前款勞務交易以外之營業模式,應按個案事實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綜所稅作業規範第八點第一款:「網紅取得第四點第一款以外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④稅籍登記門檻:營業稅作業規範第三點:境內網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 109.1.31 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於次月月底前申請者,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 日至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罰。⑤所得稅(大網紅):財政部 2026-05-06 新聞稿: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應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獨資、合夥組織則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業配合約寫清楚給付內容(拍攝、出演、授權使用期間),所得類別與扣繳類別才有依據;②收到廠商的扣繳憑單,先看廠商申報的所得類別是否與合約相符;③業配與分潤收入是否合併計算起徵點,作業規範沒有明文,我們傾向以全部銷售額判斷,個案宜先確認。
來源與法源
-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財政部114.9.10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令)第三點、第四點
-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財政部114.12.23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0號令)第四點、第八點第一款
-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財政部94.5.5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
- 財政部109.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網路銷售當月達起徵點應即登記)
- 財政部網紅課徵營業稅問答A7、A15
-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財政部114.9.10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令)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1639
-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財政部114.12.23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0號令)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1691
-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財政部94.5.5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5452
- 財政部109.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768
- 財政部賦稅署2026-05-06新聞稿:財政部籲請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即網紅),儘速檢視自身交易情形,依規定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fbbd77623b7486989bb81df85d3d296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5-11-13新聞稿: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d7cc110336c41f4aa2cdf2fbddd625c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01-26新聞稿: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ef9f1c816a45dc914c97e4bfeab84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