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版本
平臺給的分潤和打賞,適用財政部 114 年發布的兩份網紅作業規範;廠商給的業配費、節目的通告費,是傳統交易,回到營業稅法與一般所得稅規定。
先分清楚錢從哪裡來
| 收入 | 誰付錢 | 適用 |
|---|---|---|
| 平臺廣告分潤、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經平臺) | 平臺 | 營業稅作業規範(114.9.10)+綜所稅作業規範(114.12.23) |
| 業配、廣告連結點擊獎金、電商導購、直播帶貨 | 廠商 | 營業稅法+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得稅依一般規定 |
| 節目通告費 | 節目單位 | 同上 |
這個分法出自財政部網紅課徵營業稅問答 A7:除了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的新興交易,其餘「係屬傳統交易態樣」。營業稅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三款也規定,平臺分潤以外的營業模式「應按個案事實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綜所稅作業規範第八點也寫明,分潤以外的收入依所得稅法等一般規定辦理。
營業稅:登記門檻與稅率
營業稅作業規範第三點: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銷售,或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 5 萬元),就要辦稅籍登記。財政部 109 年令也規定,網路銷售當月達起徵點「應即」申請登記;在次月月底前申請的,從達起徵點當月 1 日起補徵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罰。
登記之後,兩種收入的稅率規則不一樣:
|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 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 | |
|---|---|---|
| 業配費(境內廠商) | 開統一發票,稅率 5% | 免用統一發票,稅率 1% |
| 平臺分潤:境內平臺(不分觀眾所在地) | 稅率 5% | 稅率 1% |
| 平臺分潤:境外平臺上的境內觀眾 | 稅率 5% | 稅率 1% |
| 平臺分潤:境外平臺上的境外觀眾 | 零稅率,可免開發票;要附外匯證明與觀眾在境外的後臺報表 | 沒有零稅率,仍按 1% |
臺北國稅局 114 年 11 月的例子:網紅甲 10 月拿到 YouTube 分潤 30 萬元,境內觀眾 80%(24 萬元)按 5% 開發票報繳,境外觀眾 20%(6 萬元)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發票;網紅乙同月 7 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20 萬元,申請免用發票後按 1% 按季查定,「無零稅率之適用」。
所得稅:分潤有公式,業配沒有
- 平臺分潤(依規定不須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俗稱小網紅):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依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拆台灣來源與海外所得,由境內平臺或已辦稅籍登記的境外平臺扣繳(居住者 10%、非居住者 20%)。詳見〈小網紅的綜所稅怎麼算〉與〈平臺開始扣稅了〉。
- 業配、通告費:依一般規定判斷所得類別。官方沒有針對網紅業配的專門函釋,實務上要看合約內容是受僱領薪資、提供表演、授權使用肖像或作品,還是其他勞務。
- 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俗稱大網紅):依財政部 115 年 5 月新聞稿,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獨資、合夥組織不課營所稅,所得歸到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綜所稅。
還沒確定的部分
- 國內廠商付給個人網紅的業配費,屬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或其他類別,以及應否扣繳、扣繳率多少:我們沒有找到專門函釋,須依合約實質個案判斷。
- 業配收入與平臺分潤是否合併計算營業稅起徵點:作業規範沒有明文。我們的理解是稅籍登記看全部銷售額,但官方未明確說明。
- 觀眾不經平臺、直接轉帳給網紅的打賞:兩份作業規範都只處理「自平臺取得」的收入,我們沒有找到官方說法。
給網紅的整理方式
- 收入分兩本帳:平臺分潤(含打賞)一本,廠商業配、通告費一本。
- 平臺分潤每月下載觀眾地區報表;業配保留合約、匯款紀錄與廠商開立的扣繳憑單。
- 每月加總看有沒有達營業稅起徵點,達到就辦稅籍登記。
- 業配合約寫清楚給付內容與期間,所得類別才有依據。
清單是我們的實務建議。業配的所得類別與扣繳,個案差異大,申報前宜先確認。
參考來源
-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財政部 114.9.10 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令);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財政部 114.12.23 台財稅字第 11404615670 號令);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財政部 109.1.31 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日 2026-10-08)。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紅課徵營業稅專區」問答 A7、A15。
-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2026-05-0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2025-11-1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