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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付網紅分潤要先扣稅:住台灣的扣 10%、非居住者扣 20%,境外平臺有在台登記的也算

一句話答案境內平臺及在台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臺(後者自115.1.1起)給付網紅分潤,按台灣來源網紅收入扣繳:居住者10%、非居住者20%;居住者每次稅額2,000元以下免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3),原則上仍須列單申報(財政部114.12.23令及綜所稅作業規範)。

法源: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第三點第七款、第五點、第六點第二款、第七點;財政部114.12.23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2號令(境外平臺自115.1.1起為扣繳義務人)。資料日期:2026-10-08;最後查核:2026-10-08。

白話解讀

誰要扣。 境內平臺,以及依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 在台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臺,給付網紅分潤、打賞等收入時是扣繳義務人。境外平臺從 11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臺北國稅局說明,境內平臺不論作業規範發布前後都應扣繳。

扣多少。 按作業規範算出的「台灣來源網紅收入」扣:住在台灣的(居住者)扣 10%,非居住者扣 20%。居住者每次應扣稅額不超過 2,000 元可以免扣,但平臺原則上仍要列單申報(對同一人全年給付不超過 1,000 元的,可以不列單)。

網紅拿到扣繳憑單之後。 居住者 5 月結算申報時,把憑單上的台灣來源收入減除費用後,以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的稅從應納稅額中減除;扣多了可以退。非居住者被扣 20% 就完稅,不用再申報。

沒拿到憑單不代表不用報。 平臺沒扣繳、未在台登記的境外平臺,收入照樣要自己申報。

專業解讀

①扣繳義務人:作業規範第三點第七款,扣繳義務人「指境內平臺或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財政部 114.12.23 台財稅字第 11404615672 號令:「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包括外國平臺業者……),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臺北國稅局 2026-04-24 新聞稿:「境內平臺不論於作業規範發布前、後,給付網紅收入皆應辦理扣繳及申報、填發扣(免)繳憑單」。②扣繳基礎與扣繳率: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一款,按第四點第二款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 92 條扣繳;「其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8 款:「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第 3 條第 8 款:非居住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第 13 條第 1 項:居住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同條第 3 項: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③非居住者:作業規範第六點第二款,自境內平臺或已登記之境外平臺取得者由扣繳義務人扣繳;自其他平臺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 72 條第 2 項及第 73 條第 1 項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④退稅:第七點第二款,非居住者取得按 50% 計算之收入,能提示明確劃分境內外利潤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內,申請重行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及退還溢扣繳稅款。⑤居住者抵繳: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1 項,結算申報應依全年應納稅額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⑥輔導期:財政部 114.12.23 台財稅字第 11404615671 號令,扣繳義務人於 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未依規定扣繳、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免罰;已屆滿。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扣繳憑單上的金額是「台灣來源網紅收入」,不一定等於平臺實際付給你的總額,境外觀眾 50% 那一段要自己另算海外所得;②同時有多個平臺的,逐一核對各平臺憑單與後臺收入;③境外平臺有沒有在台辦理稅籍登記,以平臺公告或國稅局資料為準。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境內外配置
資料日期
2026-10-08
最後查核
2026-10-08
卡片編號
INC-2026100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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