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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蝦皮賣家:進貨來賣、當月賣到 10 萬元(勞務 5 萬元)就要辦稅籍登記;每月未達 20 萬元多半按 1% 查定、免開發票

一句話答案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114.1.1起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應即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109.1.31令);每月未達20萬元通常按1%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法§13、§32)。出售自用二手物品不課營業稅。

法源:營業稅法§26(起徵點授權);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114.1.1起起徵點: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資料日期:2026-10-11;最後查核:2026-10-11。

白話解讀

先分清楚:你是「出清」還是「做生意」。 財政部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 Q&A 說:把自己用過的二手商品、買了不適用的東西、別人送的禮物放到拍賣網站賣,不屬於要課稅的範圍。要課稅的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也就是進貨來賣、賺差價;專門從各處收購二手商品再上網賣,也算。

門檻:當月銷售額達到起徵點。 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起徵點是賣貨物每月 10 萬元、賣勞務(服務)每月 5 萬元。還沒到,可以暫時不辦稅籍登記;哪個月一到,就要立刻向國稅局申請。財政部 109 年的令給以個人身分在網路上賣東西的人一段緩衝:在達到起徵點的次月月底前辦好(或次月月底前被查到、再依限補辦),國稅局只就那段期間的銷售額補徵營業稅,不依營業稅法 §45、§51 第 1 項第 1 款處罰。

辦好登記,多數網拍賣家不用開發票。 國稅局比照實體小店:每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但未達 20 萬元,依銷售額按 1% 計稅,由國稅局按季發單(每年 1、4、7、10 月底前),這就是「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可以開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每月超過 20 萬元,或國稅局依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認定你有能力使用統一發票,就會核定改開發票:稅率 5%,進項稅額可以扣抵,每 2 個月自己申報繳稅一次。

登記時要準備什麼。 帶身分證與印章,到住(居)所或戶籍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項目加填「經營網路購物」,並寫上所有銷售網站的網域名稱、網址與會員帳號(密碼不用給)。只在網路上賣、沒有店面的,地址欄可以填住(居)所或戶籍地。

登記之後的小提醒。 稅籍登記規則要求透過網路平臺、App 等方式銷售的營業人,在銷售頁面明顯的位置寫出統一編號與登記的名稱。

這張卡只談營業稅與發票。網路賣東西賺到的錢,所得稅另外計算,請另外問我們。

專業解讀

①課稅範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第四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買來尚未使用即因不適用而出售、或他人贈送之物品,均不屬必須課稅之範圍;第五題: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銷售賺取差價者,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之課稅構成要件。
②起徵點:營業稅法 §26: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等,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財政部 113.12.12 台財稅字第 11304677940 號令:自 114.1.1 起銷售貨物 10 萬元、銷售勞務 5 萬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聞稿「自114年1月1日起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臺北國稅局 114 年新聞稿註)。
③稅籍登記時點:財政部 109.1.31 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第一點: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於達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 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 §45 及 §51 第 1 項第 1 款處罰。第二點:經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就已達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Q&A 第六題用語為當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應立即登記;本卡依令文「達」。)
④罰則(未於上述期限內辦理時):營業稅法 §45: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51 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⑤查定與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法 §13 第 1 項、第 3 項:小規模營業人稅率 1%,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32 第 1 項但書: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 75.7.12 台財稅第 7526254 號函: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 20 萬元。Q&A 第八題:每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但未達 20 萬元者,按 1% 由國稅局按季(每年 1、4、7、10 月底前發單)開徵;超過 20 萬元,或依其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稅率 5%,進項稅額可扣抵,每 2 個月申報一次。
⑥登記應載事項:營業稅法 §28: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稅籍登記規則 §4 第 1 項第 9 款: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登記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向各業者申請之會員帳號;§4-1: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揭露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登記名稱。Q&A 第七題: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項目加填「經營網路購物」,專營網路銷售而無實體營業地址者,稅籍登記地址得填住(居)所或戶籍地。
⑦不在本卡範圍:網路交易之所得稅(財政部 94.5.5 台財稅字第 09404532300 號「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網紅分潤(另見網紅卡片)、境外電商。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營業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10-11
最後查核
2026-10-11
卡片編號
VAT-20261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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