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獨資商號要換負責人,很多人以為只是去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改個名字。稅法不是這樣看的:原負責人把商號的存貨和固定資產交給新負責人,等於把貨物賣給了另一個人,屬於「視為銷售貨物」,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在轉讓日起 15 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案例:甲君把獨資商號 A 讓與乙君,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共 105 萬元,應開立銷售額 100 萬元、稅額 5 萬元的統一發票。好消息是,新商號取得這張發票的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整體稅負不會憑空多一塊——但程序沒做,就是違章。未依規定開立而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加計利息免罰。
專業解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5.8.12 新聞稿「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貨物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予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轉讓日起 15 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新商號取得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例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 105 萬元,應開立銷售額 100 萬元、稅額 5 萬元之統一發票(原文未載明「視為銷售貨物」之具體條號)。法規基礎(我們補充,非新聞稿引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商業登記的負責人變更與稅籍的貨物移轉是兩條線,只辦一邊是最常見的違章型態;②移轉價格應有合理依據(帳面價值、鑑價或市價),過低易被認定與時價不符而遭調整;③頂讓、家族內接班(例如父傳子的行號)同樣適用,親屬關係不是免開發票的理由。
來源與法源
- 營業稅法§3③(我們補充)
- 稅捐稽徵法§48-1
- 臺北國稅局115.8.12新聞稿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