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版本
每月營業額沒到 20 萬元,收手機支付不會讓你變成要開發票;真正要注意的,是營業額已經到了 20 萬的豆漿店、麵食館、自助餐、便當店這類大眾化飲食店。
先說答案:營業額沒到 20 萬,照舊免開發票
規模不大的店家,稅法叫「小規模營業人」。財政部定的標準是平均每月銷售額 20 萬元:沒到這個數字,可以不開統一發票,由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每季發單,按 1% 課營業稅。
收款方式改成 LINE Pay、街口、臺灣Pay,並不會改變這條規定。財政部 115 年 3 月也特別發新聞稿重申: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仍免用統一發票。
會被要求開發票的,是這種店
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和餐盒店,屬於「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這類店每月銷售額到了 20 萬元,只要有下面任何一種情形,國稅局就應該核定改用統一發票:
- 用連鎖或加盟的方式經營。
- 用電子系統管理座位,或發取餐單、號碼牌。
- 透過網路銷售。
- 用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收據、管帳。
- 從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等看得出有能力開發票。
第 3 款的「透過網路銷售」,條文沒有再定義。國稅局講師在 115 年 9 月的說明會上說明:和外送平台合作也算。有接外送的店,營業額一到 20 萬,要特別留意這一條。
行動支付優惠:核准後可以免開發票到 117 年底
財政部 114 年 12 月修正了一套作業規範,從 11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符合條件的店家申請核准後,從核准那一季到 117 年 12 月 31 日,國稅局仍按 1% 查定課營業稅,而且不適用上面那套「核定改開發票」的規定。
換句話說,本來應該被核定改開發票的大眾化飲食店,核准後可以繼續免開發票、按 1% 查定。財政部新聞稿稱這是「仍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減稅利益」,並舉例:每月營業額 50 萬元,每月減少 2 萬元。這個例子沒有扣進項稅額;改開發票後照一般方式計稅,實際差額要看店家的進貨情形。
財政部說這是「3 年(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租稅優惠緩衝期」。要注意,三年是整個政策的期間;每家店是從核准那一季起算,現在才申請,能用的時間就比三年短,越晚申請越短。
申請條件:兩條路選一條
| 行動支付路線 | 點餐機(KIOSK)路線 | |
|---|---|---|
| 收款方式 | 實體店面接受客人用手機、平板、智慧手錶付款 | 店內只能用點餐機結帳,付款可以是現金、行動支付或其他工具 |
| 誰幫你送件 | 你合作的行動支付業者 | 點餐機的產製廠商;進口機台找國內經銷商或代理商 |
| 規模上限 | 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 萬元 | 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 萬元 |
| 之後要達標 | 手機支付收入占比要逐季提高(見下方) | 沒有占比門檻 |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申請、兩條路都符合的店家,要走點餐機路線。
三個最容易出錯的地方
一、合作幾家支付業者,就要送幾張申請書。規範寫明:接受兩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服務的,要全部委託、分別委託。講師舉的例子是:店家同時跟兩家銀行合作,就算客人用的都是臺灣Pay,也要兩家各送一張。
二、店員拿平板感應客人的卡片,不算。規範要求的是「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講師說明,客人拿實體卡片、由店家的平板或手機感應,不符合條件。另外,規範要求在「實體商店」收款,只在外送平台上用行動支付、店面不收的,也不符合。
三、點餐機路線不能另設櫃檯。規範寫的是「僅接受」消費者使用點餐機結帳;臺北國稅局新聞稿也寫明不得另外設置結帳櫃檯收款。店裡還有人工櫃檯收錢,就不算;不符合條件的,從不符合的那一季就停止優惠。
核准之後,國稅局會看到你的手機支付收入
這點要先想清楚。核准後,支付業者或點餐機廠商每季都要把你前一季各月的行動支付或點餐機銷售額報給財政部。國稅局每季開徵前,會逐月拿這個數字和原本查定的銷售額比,取高的那個課稅。
國稅局講義的例子:原本每月核定 15 萬元;
- 手機支付那個月收 5 萬元 → 仍以 15 萬元計算,每月營業稅 1,500 元。
- 手機支付那個月收 30 萬元 → 改以 30 萬元計算,每月營業稅 3,000 元。
走行動支付路線的店家,手機支付收入占查定銷售額的比率還要逐季達標,沒達標就從下一季起停止優惠:
| 季度(從核准那季算第 1 季;114 年底前已核准的店,從 115 年第 1 季算) | 門檻 |
|---|---|
| 每一季 | 單季不能是 0 |
| 第 1~4 季累計 | 5% |
| 第 5、6 季兩季累計 | 9% |
| 第 7、8 季兩季累計 | 13% |
| 第 9、10 季兩季累計 | 17% |
| 第 11、12 季兩季累計 | 21% |
另外,不論走哪一條路,單季實際銷售額到了 240 萬元,也從下一季起停止優惠。
期限:申請只到 117 年 6 月 30 日
優惠到 117 年 12 月 31 日,但申請期間只到 117 年 6 月 30 日,中間差半年。講師提醒:7 月 1 日才想到就來不及了。
至於 118 年以後:財政部 114 年 12 月同時公告了兩件事。一是原本用來核定大眾化飲食店改開發票的那套作業要點,自 11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二是修正 89 年的函,118 年 1 月 1 日起豆漿店、麵食館、自助餐、便當店這類大眾化飲食店,不再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依目前已公告的規定,118 年起每月營業額到 20 萬元就要開統一發票,沒到 20 萬元照舊免開。所以這個優惠是緩衝,不是永久免開。財政部 115 年 3 月也表示,緩衝期屆滿前會再通盤評估;後續如有調整,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自我檢核
- 店裡平均每月營業額,是否已經接近或超過 20 萬元?
- 是否屬於豆漿店、麵食館、自助餐、便當等大眾化飲食店?
- 有沒有網路銷售(含外送)、用號碼牌或電子點餐、用收銀機開收據?
- 合作的行動支付業者有幾家?是不是每一家都送了申請書?
- 如果走點餐機路線,店內是否還有人工結帳櫃檯?
- 手機支付收入占營業額多少?撐得住逐季提高的門檻嗎?
建議動作
- 先算營業額。每月沒到 20 萬元,照舊免開發票,不必為了這個優惠急著申請。
- 大眾化飲食店到了 20 萬,又有透過網路銷售(講師說明:接外送也算)或號碼牌等情形,就認真考慮申請。核准後可以免開發票到 117 年底,但國稅局會拿到你的手機支付數字。已經被核定改開發票的店,規範的申請對象是「查定課徵營業人」,能不能申請請先問國稅局或會計師。
- 找合作的支付業者或點餐機廠商送件。每一家都要送;送件前先確認門市真的讓客人自己用手機付款。
- 117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晚了就申請不到。
- 不確定划不划算,先問會計師。開發票的成本、手機支付占比能不能達標、被從高核定的稅額,要一起算。
還沒確定的地方
依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第 3 項:「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 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但書:「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 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 財政部 75.7.12 台財稅第 7526254 號函(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
- 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財政部 114.12.12 台財稅字第 11404664660 號令修正)第三點至第八點:名詞定義、申請期間(107.1.12 至 117.6.30)、租稅優惠(自核准當季至 117.12.31,不適用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兩條申請路線、每季報送與從高認定、停止優惠的情形與行支比率門檻。
- 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連鎖加盟、電子系統管理座位或取餐單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管控帳務、足以認定有能力等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本要點經財政部 114.12.12 台財稅字第 11404664662 號令廢止,自 11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 財政部 89.5.3 台財稅第 0890452799 號函(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原列有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以及攤販等。財政部 114.12.12 台財稅字第 11404664661 號令修正本函,刪除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攤販仍列其中),自 118 年 1 月 1 日生效。
-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2025-12-12,刊於財政部網站):「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含自 118 年 1 月 1 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者仍適用查定課徵,已達 20 萬元者應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2026-03-18):「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特予說明」,同樣說明自 118 年 1 月 1 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者免用統一發票。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13 款:經核准登記之攤販,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2026-02-12,刊於財政部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含 KIOSK 路線不得另外設置結帳櫃檯收款。
-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2026-03-19,刊於財政部網站):「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外界誤解」,含「3年(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租稅優惠緩衝期」、減稅利益(每月營業額 50 萬元為例每月減少 2 萬元)、緩衝期屆期前通盤評估。
- 參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 年 9 月「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說明會。講義:從高認定釋例(原查定每月 15 萬元)。講師口頭說明:外送平台算透過網路銷售、同一支付工具不同業者要分別送件、店家代刷實體卡片不符、申請期限提醒。
- 法條查詢自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查詢日 2026-09-29,法規資料截止日 115.09.18);作業規範、作業要點與函查詢自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law-out.mof.gov.tw,查詢日 2026-09-29)。89 年函的修正註記、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與 2025-12-12、2026-03-18 兩篇新聞稿,查詢日 2026-10-03。
財稅顧問叮嚀:先算營業額,再決定要不要申請。這個優惠換來的是免開發票到 117 年底,代價是國稅局每季看得到你的手機支付收入。營業額沒到 20 萬的店,照舊免開發票,不必急;到了 20 萬、有透過網路銷售或號碼牌等情形的大眾化飲食店,117 年 6 月 30 日是最後期限,越早申請能用越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