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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完成,稅籍也會跟著建立;但別以為就不用跟國稅局接觸

一句話答案公司、獨資、合夥辦妥設立登記後,國稅局依登記資料辦理稅籍登記,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申請(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項),免檢送身分證影本與章程(第6條);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日起15日內補辦。我們仍建議送件核對並領回核准函。

法源:稅籍登記規則§3Ⅱ;稅籍登記規則§4Ⅰ⑨。資料日期:2026-10-07;最後查核:2026-10-07。

白話解讀

公司、獨資、合夥辦完設立登記,國稅局會調用登記機關的資料建立稅籍,法規視為你已經申請稅籍登記,也不必再附身分證影本、章程等一堆文件。

但核准函上有哪些事項要補辦、登記資料有沒有對,仍要有人去確認。所以我們一律建議:由負責人或委託我們向國稅局送件、核對稅籍資料,並領回稅籍核准函,再接著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

有網路銷售的,還要在國稅局核准之日起 15 日內,補辦網域名稱、賣家帳號等登記事項。

專業解讀

①視為已申請: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第 2 項,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申請稅籍登記。②免檢送是文件範圍:同規則第 6 條末項,依第 3 條第 2 項辦理稅籍登記者,免檢送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章程、合夥契約等文件,但稽徵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A 9401 一併引第 7 條)。「免檢送」免的是文件,並未免除與稽徵機關的接觸。③網路銷售補辦: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者,對第 4 條第 1 項第 9 款應登記事項(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各平臺賣家會員帳號),應自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補辦(第 3 條第 2 項後段)。④我們的實務作法:一律送件申請、核對稅籍資料並取得核准函,再接續統一發票購票證等後續事項。這是我們的實務建議,不是法規另外課予的申請義務。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營業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10-07
最後查核
2026-10-07
卡片編號
VAT-202610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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