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公司、獨資、合夥辦完設立登記,國稅局會調用登記機關的資料建立稅籍,法規視為你已經申請稅籍登記,也不必再附身分證影本、章程等一堆文件。
但核准函上有哪些事項要補辦、登記資料有沒有對,仍要有人去確認。所以我們一律建議:由負責人或委託我們向國稅局送件、核對稅籍資料,並領回稅籍核准函,再接著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
有網路銷售的,還要在國稅局核准之日起 15 日內,補辦網域名稱、賣家帳號等登記事項。
專業解讀
①視為已申請: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第 2 項,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申請稅籍登記。②免檢送是文件範圍:同規則第 6 條末項,依第 3 條第 2 項辦理稅籍登記者,免檢送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章程、合夥契約等文件,但稽徵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A 9401 一併引第 7 條)。「免檢送」免的是文件,並未免除與稽徵機關的接觸。③網路銷售補辦: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者,對第 4 條第 1 項第 9 款應登記事項(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各平臺賣家會員帳號),應自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補辦(第 3 條第 2 項後段)。④我們的實務作法:一律送件申請、核對稅籍資料並取得核准函,再接續統一發票購票證等後續事項。這是我們的實務建議,不是法規另外課予的申請義務。
來源與法源
- 稅籍登記規則§3Ⅱ
- 稅籍登記規則§4Ⅰ⑨
- 稅籍登記規則§6
- 稅籍登記規則§7
- 營業稅法§28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Q&A 9401(113.7.23更新)
- 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7&flno=3
- 稅籍登記規則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7&flno=4
- 稅籍登記規則第 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7&flno=6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28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A 9401: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collection-prcedure/mG7Lmj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