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時,過去只能用繼承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當成本,房子放了幾十年、物價漲了幾倍,帳面獲利被灌水,稅也跟著多繳。財政部新令釋開放: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取得時的評定現值可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再扣除——等於承認通貨膨脹不是你的獲利。家裡有繼承老屋正要處分的,賣之前值得重算一次。
怎麼算?財政部 115 年 7 月 15 日令釋:已提供或國稅局已查到房屋實際成交價額的案件,用交易時的房屋成交價額,減掉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評定現值,再減掉取得、改良、移轉該房屋的相關費用。指數用交易日所屬年月的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除以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那個月的指數。
國稅局舉例(北區國稅局 115.9.30 新聞稿):100 年 1 月繼承的房屋,評定現值 900 萬元,115 年 8 月以 2,000 萬元賣出,仲介、代書等費用 30 萬元。指數 100 年 1 月 90.25、115 年 8 月 112.32,調整後成本 1,120.5 萬元,財產交易所得 2,000 萬-1,120.5 萬-30 萬= 849.5 萬元,併入 115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若不調整,所得是 1,070 萬元(我們依同一組數字試算),差了 220.5 萬元。
配偶之間轉手的也算:房屋是配偶贈與的,而配偶當初是從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同一令釋修正舊令,可以用繼承時或配偶原受贈時的評定現值按指數調整,指數的起算月份是配偶原取得那一天。
專業解讀
①令釋原文:財政部 115.7.15 台財稅字第 11504549440 號令第 1 點:「個人交易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之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第 2 點修正 106.3.2 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第 2 點第 2 款為:「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第 3 點:調整「指按政府公告之交易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占下列規定之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比率調整」,第 1 點情形以個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該房屋之日、第 2 點情形以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該房屋之日為準。第 4 點:「廢止本部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②法源: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③國稅局說明與舉例(非令釋文字):北區國稅局 115.9.30 新聞稿稱此為「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並舉例:100 年 1 月繼承 A 屋、評定現值 900 萬元,115 年 8 月出售、房屋成交價額 2,000 萬元、相關費用 30 萬元;指數 90.25 與 112.32,「取至百分比小數一位」,調整後 1,120.5 萬元,所得 849.5 萬元。我們複算:112.32÷90.25=1.2445,取 124.5%,900 萬×124.5%=1,120.5 萬元,與新聞稿相符。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本令適用「舊制」案件——房屋是否適用舊制(而非房地合一)取決於取得時點與態樣,個案要先定性;②與房地合一案件之「繼承取得可合併計算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屬不同軌道,勿混用;③令釋只講房屋評定現值,且以有房屋實際成交價額(已提供或國稅局已查得)為前提,房地總價要能合理拆出房屋價款;④「取至百分比小數一位」是國稅局舉例的計算方式,令釋本文未寫進位規則;⑤已申報未確定之案件是否得援用,宜個案洽詢或申請更正。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14①第7類第2款(繼承或受贈取得財產之交易所得計算)
- 財政部115.7.15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 財政部106.3.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2點第2款(經115.7.15令修正)
- 財政部102.11.14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經115.7.15令廢止)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5.9.30新聞稿(舉例試算)
- 所得稅法第1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4
- 北區國稅局 2026-09-30: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舊制房屋,可比照新制房地,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成本 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f061302532434d84b78c257a2d2f21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