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版本
以自己名義幫客戶買、幫別人賣,就是代購代銷,視為銷售貨物,要按全額開發票;只有經手轉付、收付無差額、憑證抬頭是客戶的,才是代收代付。
兩者的分界
| 代收代付 | 代購代銷 | |
|---|---|---|
| 誰的名義 | 第三者直接開憑證給委託人 | 代購:受託人以自己名義代買,視為受託人銷售(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代銷:委託他人代銷,視為委託人銷售(第 4 款),受託人賣出代銷貨物,也視為受託人銷售(第 5 款) |
| 憑證抬頭 | 委託人 | 受託人自己 |
| 收付差額 | 不得有差額 | 通常有佣金或差價,但這不是判斷要件;沒有差額也一樣是代購代銷(代購看的是是否「以自己名義」代買) |
| 營業稅 | 符合條件免開發票、免列銷售額 | 視為銷售貨物(勞務準用),全額開發票 |
| 法源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3 項 | 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4 項;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 |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視為銷售貨物)
發票怎麼開、什麼時候開
| 身分 | 開立時點 | 開什麼 |
|---|---|---|
| 代購的營業人 | 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 | 按佣金開一張;另按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一張,註明「代購」 |
| 委託別人代銷的營業人 | 送貨時 | 按合約銷售價格開給受託代銷人,註明「委託代銷」 |
| 受託代銷的營業人 | 銷售時 | 按合約銷售價格開給買受人,註明「受託代銷」 |
| 受託代銷的營業人(結帳) | 依合約結帳期限,結帳期間不得超過 2 個月 | 按手續費或佣金開發票,附結帳單交給委託人 |
網路代購:開兩張
高雄國稅局 115 年 3 月的例子:甲公司在臉書接單代購日本藥妝,國外實際購買價 3,000 元,另收佣金 300 元,合計 3,300 元。甲公司要按佣金 300 元開一張發票,另按實際價格 3,000 元開一張、在備註欄註明「代購」,交給消費者。
社區代管公司:1,773 萬元的教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39 號判決:一家公司受社區住戶委託,98 至 100 年間代購大廈管理服務、保全人力與各項消耗品,合計 1,773 萬 7,796 元。公司以自己名義取得進項憑證、還申報扣抵,卻沒有開發票給社區;公司主張要等管委會驗收、結算後才需要開發票。
- 法院認定:公司受社區委託代購貨物與勞務,符合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的「代購」,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開發票。法院並在理由中補充說明:憑證買受人是公司自己、不是委託人,又列報為進項憑證,「顯非代收代付性質」。
- 發票應在送交委託人時開立,不以管委會承認或驗收為要件。
- 結果:逃漏營業稅 88 萬 6,890 元,另處 1 倍罰鍰 88 萬 6,890 元,公司敗訴。
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也有界線
- 北區國稅局(114 年 12 月):旅行業辦國人出國團,收團費時應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回國 10 日內按收付差額開立二聯式發票。A 公司 112 年團費 4,700 萬餘元沒開代收轉付收據,漏報銷售額 300 萬餘元,補稅 15 萬餘元,另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未依規定給予憑證)罰 94 萬餘元。
- 臺北國稅局(115 年 7 月):旅行社單純代售餐券,不是旅行業的法定業務,不能開代收轉付收據,要按 999 元全額開統一發票;同一客人的 4,699 元南投 2 日遊行程,才可以開代收轉付收據。
給代購、代管業者的建議
- 想走代收代付,要請賣方把發票抬頭開給客戶,而且原價轉付、不加價;抬頭開給自己,原則上就照代購開兩張發票。
- 代購的發票應在交貨給客戶時開,不能延到驗收之後。
- 受託代銷的,至少每 2 個月結一次帳,按手續費或佣金開發票。
- 發現往年漏開: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可以免罰。
建議第 1 點是我們的實務建議;第 2、3 點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與上述判決。飲食、旅宿、旅行社的雜項代墊費用,以及報關行、代辦進口的規費雜支,另有可在發票備註欄註明代收代付的規定。
參考來源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17 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10)。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39 號判決(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2026-03-3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2026-07-3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5-12-19。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 年 8 月 28 日基隆地區講習會講義〈代收代付與代購代銷營業稅申報實務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