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公司或商號的登記事項有變更(名稱、負責人、地址、營業項目等),或是合併、轉讓、解散、廢止,營業稅法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天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公司、行號的變更,稅籍登記規則寫得更細:在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起 15 天內提出。
收掉不做的時候,有三件事常被忽略。第一,註銷要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才會准。第二,同樣在 15 天內,要把最後一期的營業稅申報書報上去。第三,公司組織要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國稅局才會核准註銷,不能跳過經濟部直接到國稅局辦。另外,暫時不做而不是收掉的,要在停業前申報核備,每次最長 1 年,復業時也要報。
罰則方面:沒有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國稅局會先通知限期補辦,並得處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到期還沒辦可以按次處罰。更要小心的是「已經申請註銷、但其實還在賣」:在國稅局准予註銷前被查到有營業,依申請註銷登記的事項不實處罰;准予註銷後才被查到,就改依「未申請稅籍登記」處罰,罰鍰是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漏稅另計。
專業解讀
①本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原文:「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第 2 項:「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②稅籍登記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變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遷移地址者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第 2 項,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僅第 4 條第 1 項第 9 款網路銷售事項之變更,依第 1 項自事實發生日起算)。第 10 條:「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③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依第 35 條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先繳納。第 2 項,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亦應於十五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④停業:營業稅法第 31 條,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稅籍登記規則第 9 條第 1 項,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⑤罰則:第 46 條,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第 1 款),或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第 2 款),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第 45 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⑥函釋(財政部營業稅法令彙編 114 年版收錄):財政部 83.1.4 台財稅第 821506638 號函:「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於稽徵機關依法准予註銷登記前,其經查獲有營業行為者,應適用營業稅法第46條第2款申請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規定處罰;如於稽徵機關依法准予註銷登記後,查獲有營業行為者,應適用同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規定處罰。」財政部 73.1.25 台財稅第 50569 號函:公司組織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前申請註銷登記者,應通知其先補辦解散登記,經核准解散後始可核准註銷。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結束營業時手上的存貨、設備,要先確認是否屬視為銷售而須開立發票,這部分清完才談得上「繳清稅款」;②營業稅註銷與營所稅決算申報是兩條期限(15 天與 45 天),起算點不同,要分開排;③網路賣場的網址、帳號變動也屬應登記事項,不要只記得改地址。
來源與法源
- 營業稅法§30(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
- 營業稅法§31(停業、復業申報核備)
- 營業稅法§45、§46(罰則)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33(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
- 稅籍登記規則§8、§9、§10
- 財政部83.1.4台財稅第821506638號函(註銷前後查獲營業之處罰)
- 財政部73.1.25台財稅第50569號函(公司應先經核准解散)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0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46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45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1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1&flno=33
- 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變更登記期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7&flno=8
- 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停業每次最長一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7&flno=9
- 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註銷登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7&flno=10
-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83.1.4台財稅第821506638號函、73.1.25台財稅第50569號函,以文號查詢) https://ttc.mof.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