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位贈與人、每年」244 萬元。也就是說,父母兩人每年合計可以免稅贈與 488 萬元給子女;若搭配子女婚嫁時另有的 100 萬婚嫁免稅額,空間更大。傳承最大的成本往往不是稅率,而是「太晚開始」。
專業解讀
法源要引兩層,只引第 22 條會與條文字面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原文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244 萬元並非條文金額,而是依同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並依同條第 2 項由財政部於每年 12 月底前公告之現行適用金額。現行依據為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1404671540 號公告(公告 115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金額,贈與稅免稅額每年 244 萬元)。依賦稅署同日說明,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 111 年,115 年度與 111 年度指數相較未達調整標準,故維持不變。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子女婚嫁時受贈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實務上應留意:①免稅額以贈與人為單位、按年計算,同一年度(1/1–12/31)內不論贈與次數、財產總值或受贈人數多少,額度就是這一個;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②分年贈與須留下金流軌跡與贈與契約,避免被認定為借名或視同遺產;③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依第 15 條併入遺產課稅,且自 115.9.11 起該部分稅額改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見 EST-20260830-001)。查核狀態:條文與公告原文經我們 115.9.25 核對(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G0340072 §22、§12-1;財政部公告見行政院公報第 031 卷第 225 期財政經濟篇)。
來源與法源
- 遺贈稅法§22(條文金額為 220 萬元)
- 遺贈稅法§12-1(物價指數調整授權)
- 財政部114.11.27台財稅字第11404671540號公告(115 年適用免稅額 244 萬元)
- 遺贈稅法§20①7
- 遺贈稅法§15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2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12-1
- 財政部賦稅署 114.11.27 公告 115 年適用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266ef2de8dd54f9494bd5c399b3f323a
- 臺北國稅局:贈與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自 111.1.1 起 244 萬元)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0baa381b53034993a08862dfde2243b9?cntId=f93fe3550e8f41b89a6757e8b13f2a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