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政府為了鼓勵屋主把房子投入社會住宅,在住宅法裡放了一個免稅誘因:住宅所有權人把住宅出租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而且營運用途限於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 22 條第 3 項免徵營業稅。要特別分清楚兩件事:這個免稅指的是「社會住宅」,一般出租給租金補貼申請人的「公益出租人」並不適用。另外,就算租金免營業稅,如果屋主有「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任何一種情形,仍然要辦稅籍登記並依規定課稅。想投入社會住宅的屋主,簽約前先確認興辦方式是不是落在住宅法第 19 條那幾款裡,免稅才站得住腳。
專業解讀
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2 項第 4 款所定興辦方式,且營運用途限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者,其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 22 條第 3 項免徵營業稅。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115.8.13 新聞稿「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並提醒:公益出租人若具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任一情形,仍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稅;出租予租金補貼申請者不適用本免稅。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免徵營業稅不等於免所得稅,租金仍應依所得稅法申報租賃所得,兩者是不同稅目;②「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是兩套制度、兩種優惠,客戶最常在這裡誤判;③興辦方式(包租代管、政府興辦、民間興辦)決定是否適用,簽約前應先取得主管機關的認定文件備查。
來源與法源
- 住宅法§19①5、6款、§19②4款
- 住宅法§22③
- 中區國稅局115.8.13新聞稿
- 住宅法第1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95&flno=19
- 住宅法第2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95&flno=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