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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 P2P 平臺賺的利息,以後由平臺先扣稅——8 月 6 日新令白話拆解

財政部 8 月 6 日發布解釋令:P2P 借貸平臺只要實質控管金流,就是利息的扣繳義務人。這篇把新令拆成三個角色(出借人、借款人、平臺)各自要做什麼,特別是 8 月 6 日「之前」的利息怎麼辦——那一段沒有人幫你扣稅。

一句話版本

P2P 平臺只要實際掌握借貸利息的金流移轉,就是利息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新令施行前的利息平臺免補開憑單,但出借人仍須自行申報。財政部 115.8.6 台財稅字第 11504580740 號令

為什麼需要這則解釋令

傳統的借貸,利息是借款人直接付給出借人,扣繳規定怎麼套很清楚。但 P2P 平臺出現後,錢的路徑變成:借款人 → 平臺 → 出借人。利息名義上是借款人付的,實際經手、分配、撥付的都是平臺。過去誰是「給付人」、誰該扣繳,沒有明文,實務上就出現借款人與平臺互相觀望、或者兩邊都沒扣的狀況。

財政部這則解釋令用一個標準切開:看誰「對資金移轉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平臺若不只是做媒合,還控管借貸款項的金流移轉,平臺就是所得稅法第 89 條的扣繳義務人。

三個角色,各自要做什麼

角色8/6 之後8/6 之前的利息
出借人(投資人)平臺付息時已先扣 10%,隔年收到扣繳憑單,照憑單申報即可沒有憑單,要自行整理平臺對帳單,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
借款人免再就同一筆利息辦理扣繳,避免重複同左
平臺業者付息時扣繳稅款、申報、開立扣(免)繳憑單免補辦憑單申報
最容易踩雷的就是右上角那一格:8 月 6 日之前收的利息,國稅局的所得資料查詢清單上很可能查不到,但申報義務還在。過去年度也漏了的,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可以免罰。

扣多少?

解釋令本身沒有寫扣繳率,適用的是既有的「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境內居住的個人,利息按給付額扣取 10%(第 2 條);單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的免予扣繳(第 13 條)——換算下來,單次利息給付在 2 萬元以下平臺可以不扣,但你的申報義務不會因此消失。

還沒確定的部分

  • 「實質控制及管理金流」的認定邊界:平臺若把金流外包給第三方支付、或採借貸雙方直接撥付,是否仍構成控管,令文沒有展開,可能要等後續個案或補充解釋。
  • 平臺不構成扣繳義務人時,扣繳義務如何落回一般規定(借款人為營利事業者由其扣繳、借款人為個人者無扣繳義務由出借人自行申報),是我們依所得稅法第 88、89 條的推論,新聞稿未著墨。

我們的建議

  • 出借人:現在就把 115 年 1 月到 8 月 5 日的利息對帳單抓下來存好,明年 5 月報稅要用;過去年度沒報的,主動補報永遠比被查到便宜。
  • 平臺業者:檢視金流架構是否落入「實質控管」、扣繳與憑單系統是否來得及在下一次付息前上線。
  • 不確定自己屬於哪一種情況的,了解狀況後我們再給建議與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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