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的重購退稅,是給「自住換自住」的優惠:先賣舊屋、2 年內買新屋,或先買新屋、2 年內賣舊屋,都可以申請把已繳的房地合一稅退還或扣抵。重購價額低於出售價額時,按比例退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在 115 年 9 月 4 日提醒:這筆退稅附帶一個 5 年的觀察期——重購的自住房地在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也不得再行移轉,否則已退還或扣抵的稅額會被追回。新聞稿的案例裡,當事人主張因調職屬非自願出售而申請復查,仍依第 14 條之 8 第 3 項遭駁回確定。
專業解讀
法源:所得稅法§14-8(個人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已納稅額)。北區國稅局舉例:出售價額 865 萬元、原繳房地合一稅 108 萬元,重購價額 838 萬元,核准退還 104 萬餘元(108 萬 × 838 萬 ÷ 865 萬)。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5 年」是從重購那一戶起算,不是從賣掉舊屋起算,換屋家庭要把日期記在案上。②「改作其他用途」不只指賣掉——遷出戶籍、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都在新聞稿列舉的範圍,實務上常見的是把新家隔一層出租收租金,退稅就出事。③退稅是「按比例」而非全額,重購價額低於出售價額時要先算過,不要拿全額去做現金流規劃。④非自願因素(調職、就學、就醫)目前並未在條文中設有排除規定,若有這類需求,建議在移轉前先評估追繳金額,而不是事後才申請補救。⑤本卡談的是個人房地合一的重購退稅,與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土地稅法第 35 條、第 37 條)是兩套制度,年限一樣是 2 年內重購、5 年內追繳,差別在要件:土增稅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才能退,別把兩邊的要件混用。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14-8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5年9月4日新聞稿:自住房地經核准重購退稅,5年內改變用途或移轉將追回稅款
-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