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所得稅法

繳稅晚了三天內,盈虧互抵還保得住

一句話答案前十年虧損扣除須如期申報;逾期繳稅若在稅捐稽徵法第20條「每逾三日」加徵滯納金門檻內繳清,依所得稅法第39條仍可主張盈虧互抵。

法源:所得稅法§39①但書(盈虧互抵四要件);所得稅法§77(藍色申報書)。資料日期:2026-09-21;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可以把前十年核定的虧損從本年度純益額扣除,但條件很嚴: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而且如期申報。四個要件缺一不可,這也是為什麼「晚繳一次稅」可能讓整筆虧損扣除泡湯。不過有一個緩衝常被忽略:依稅捐稽徵法,逾期繳納稅捐是「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換句話說逾期在三日之內尚未達到加徵滯納金的標準。國稅局 115 年 9 月明確說明,在申報期屆滿翌日起三日內繳清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這不是鼓勵晚繳——三日是以日計算、沒有寬限,第四天起滯納金就開始加徵,而且逾三十日未繳還會移送強制執行。真正的重點是:如果因為銀行作業或資金調度差了一兩天,不必先認定虧損扣除已經沒救,應該立即繳清並保存繳納證明。

專業解讀

①盈虧互抵之要件: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原文:「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②滯納金之計算單位: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 1 項原文:「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③藍色申報書:所得稅法第 77 條,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如期申報」與「如期繳納」是兩件事,條文要件為申報;逾期三日內繳清之所以不影響,係因尚未達加徵滯納金標準,並非另有豁免規定,個案認定仍以稽徵機關為準;②四個要件是並列的,帳冊完備與簽證/藍色申報書之要求橫跨「虧損年度」與「扣除年度」兩個年度,任一年度不符即不得扣除該筆虧損;③前十年之虧損須經稽徵機關核定,未經核定者不得逕行扣除。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03 §39、§77;pcode=G0340001 §20)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中區國稅局 115.9.21 新聞稿之「3 日內繳清」說明,我們未取得該則新聞稿逐字原文核對,適用前建議向所轄稽徵機關確認。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39①但書(盈虧互抵四要件)
  • 所得稅法§77(藍色申報書)
  • 稅捐稽徵法§20①(每逾三日加徵 1%,逾三十日移送強制執行)
  • 中區國稅局115.9.21新聞稿
  • 所得稅法第3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39
  • 稅捐稽徵法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20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9-21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INC-20260925-006
關聯卡片
昱興會計師事務所 預約營所稅健檢

有前十年虧損待扣除?四個要件橫跨兩個年度,建議在申報前逐項核對。

← 回稅務知識庫

本知識庫為一般性稅務資訊,內容雖經查核仍可能因法規修正或個案事實而異,不構成對特定個案之專業意見。你的情況適不適用?預約 30 分鐘初談,會計師直接告訴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