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收不回來的帳款想列呆帳損失,最常見的失敗原因不是「證明不足」,而是認列年度放錯。查核準則的條件是: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到本金或利息,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而且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關鍵在於「發生當年度」怎麼認定——實務上是以取得催收證明的時點為準,也就是郵政存證函已送達、或以拒收、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那一年,或是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那一年。國稅局 115 年 9 月的案例就是認列年度不對:債權逾期二年、呆帳損失 1,000 萬元,因未在存證函退回年度列報而遭剔除,補稅 200 萬元。另外提醒逾期二年怎麼算: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如果債務人在到期日之後有償還部分款項,重新起算。所以「拖著等等看」反而會把時效弄亂,該寄存證函就要寄。
專業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 5 款原文:「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同條第 8 款原文:「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個案數字(臺北國稅局 115.9.22 新聞稿原文照抄):債權逾期 2 年;呆帳損失 1,000 萬元;補徵稅額 200 萬元。我們的試算:1,000 萬元×20%(營所稅率)= 200 萬元,與新聞稿所載相符,可知係全額剔除。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第 5 款第 1 目(倒閉、逃匿、重整、和解、破產)與第 2 目(逾期二年經催收)是兩條獨立路徑,證明文件不同,走哪一條要先確定;②第 8 款的三種證明擇一即可,但都必須有「已送達或退回」的客觀事證,自行寄出而無回執者不足;③催收動作的年度決定認列年度,年底前應盤點逾期債權並完成寄發,避免跨年;④債務人事後還款會重新起算二年,部分還款的紀錄要完整保存。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51 §94)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4⑤(逾期二年之起算)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4⑧(存證函/法院訴追催收證明)
- 臺北國稅局115.9.22新聞稿(個案數字)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94